馬鞍山市房屋拆遷怎么補償2025,臧云律師真實案例:做了補償決定也不能強拆房屋,臧云律師真實案例:做了補償決定也不能強拆房屋
北京臧云律師:房屋被拆八年,賠償翻了二十多倍
北京臧云律師:征收方企圖拆違代拆遷,原告起訴獲勝利
導言:
在征收過程中,也許被征收人最不愿意看到的結果就是在未得到合理補償的前提下,自己的房屋被違法強拆。那么面對行政機關的違法強拆房屋行為,被征收人應該如何做,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接下來通過北京一訟律所主任李順華律師代理的一個勝訴案例,給大家提供一些維權思路,以供參考。
案情簡介:
當事人張先生在保定市xx村擁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及出租。據政府稱,因“xx村城中村改造項目”需征收張先生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但因補償標準嚴重過低,且對張先生的補償安置不合理,張先生與征收部門未能就征收補償費用達成一致協議。
2021年7月15日10時,被告保定市xx鄉人民政府鄉長帶隊,組織數十位工作人員在未經法定程序、不符合強制拆除條件的情況下,動用大型工程設備,強行將張先生的房屋拆除,并在拆除過程中威脅張先生,如不簽訂協議則繼續拆除。拆除過程中張先生屋內的物品均遺失、損毀殆盡,給張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張先生認為,被告xx鄉人民政府作為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卻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經其允許的情況下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張先生的合法權益,也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在接受張先生的委托之后,李律師迅速對案情進行了梳理了解,確認xx鄉人民政府強拆張先生房屋存在諸多違法之處,并及時向xx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張先生提供了《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被強制拆除前后的照片、xx區人民政府《征地啟動公告》、《關于收回xx宅基地使用權通知書》等證據,證明xx鄉人民政府實施了案涉強制拆除張先生房屋的行為。xx鄉人民政府在庭審中亦自認其確實對張先生的房屋組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但是認為其屬于“立即代履行,符合法律規定”辯稱是由于張先生一直拒絕簽訂附著物補償協議、拒絕領取補償款、拒絕交出土地,在村委會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送達之后,張先生仍拒不執行,已經嚴重阻礙了xx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工作進展,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代張先生清除了地上附著物,符合法律規定”。針對xx鄉人民政府的答辯,李律師也作出了相應的回應,向法官表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xx鄉人民政府的違法強拆房屋行為不僅程序違法而且也缺乏法律、法規的授權,xx鄉人民政府無實施拆除房屋的主體資格,明顯超越法定職權,依法應當確認其強拆張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在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之后,法院綜合研判采納了李律師的代理意見,認為xx鄉人民政府無實施強制拆除張先生房屋的法定職權,其直接進行拆除張先生房屋的行為,主體不適格且程序違法。最終判決確認了xx鄉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強制拆除張先生位于保定市xx村房屋的行為違法。
律師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系xx鄉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張先生房屋行為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到本案中如果xx鄉人民政府認為張先生拒不交出土地的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則應當由縣級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門向張先生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并且張先生仍不履行時,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xx鄉人民政府無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利。因此xx鄉人民政府顯然屬于超越法定職權并且程序違法。
征收過程中遇到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被征收人應當注意保存證據,如對強拆現場進行拍照、錄視頻,詢問實施主體是誰,為以后提起訴訟準備條件。起訴強拆房屋行為勝訴后還需要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讓實施違法強拆房屋的行政機關進行賠償,彌補自身遭受的財產損失。而這一系列的訴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建議聘請專業征拆律師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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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及人民陪審員:
原告代理人臧云,茲根據本案庭審情況和證據材料,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參考。
一、關于被告當庭提交證據《協議書》的質證意見。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被告在庭審中新提供的證據明顯屬于逾期舉證,依法應當視為沒有(該)證據。
二、關于本案爭議之焦點及代理意見。
本案爭議之焦點在于,行政機關在其認為集體土地的被征收戶家庭內部成員之間就土地及地上物的權屬有爭議時是否可以怠于履行補償安置職責。對此,原告認為,根據本案的情況,被告的補償安置職責不應因被征收戶家庭內部成員對于涉案標的物的權屬爭議而不予履行。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雄安新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作為容城縣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具體組織實施征收補償的職責,此職責是明確和法定的。相反,無論是法律、法規還是地方性規定,均未規定被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不履行其補償安置的職責。因此,被告怠于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第二、被告應當履行的補償安置職責,不能因原告戶家庭內部存在爭議而不予履行。
1、原告戶家庭內部糾紛,不影響對外行政法律關系之成立和履行。因集體土地征收系以戶為單位進行,故在征收這一行政法律關系中,被征收人系一戶,相對人系戶主。且,根據庭審情況來看,相應的宅基地權利人以及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都已經過有效公示,被告雖稱宅基地公示未能通過,但并未提供任何的反證,被告應對此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另,被告在庭審中亦明確表示,對于原告的安置對象資格是無異議的,這說明原告是具有安置資格的。再,被告提供的《鄉政府情況說明》也表述,之前是針對原告進行的測評。上述種種情況表明,被告的征收補償安置程序,已經履行了大部分,公示、認定、測量、評估、拆除程序都已經完成。在此基礎上,被告又怠于履行其補償安置職責,系明顯不履行法定職責之表現。
2、被告所說的要求原告家庭被征收標的物的權屬(或為繼承)糾紛后再解決征收補償安置問題,與現狀和法理不符,客觀上難以實現。
無論是物權確認糾紛還是繼承分割糾紛,均以標的物存在為基本前提。若標的物已經滅失,則應就該標的物轉化的利益主張權利。具體到本案,因土地和房屋已被征收和實際拆除、占用,“物”已經滅失,家庭成員之間即便有爭議,也只能就該標的物轉化的征收補償安置利益主張權益。如此,才更符合法理和實際。現被告不履行其補償安置職責,致使標的物在滅失的情況下無法轉化為征收補償安置利益。原告家庭成員之間即便有解決征收補償安置利益歸屬的意愿,也缺乏“征收補償安置利益存在”的客觀條件,最終使得問題無法解決,徒增社會矛盾。
3、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519號行政裁定書指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安置補償一般以一處宅基地作為確定一戶的基礎,且通常確定家庭成員中一人作為戶主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對于無產權登記的房屋,行政主體在補償安置中實難以明晰房屋所有權人各自份額;同時,亦難以苛責行政主體就尚未分家析產的某戶房產分別與被征收人簽訂各自具體份額的安置補償協議。”。根據此裁判觀點,集體土地征收以宅基地上的戶主作為被征收人并進行補償安置系通常的合法做法。無論被征收戶家庭成員為幾人,征收機關將戶主作為被征收補償對象都是合法的。在該裁判中,最高法院又指出,在征收機關對一戶為單位進行補償安置后,家庭成員內部的財產分配糾紛,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該裁判為本案類似的情況提供了解決思路:征收補償安置先以戶為單位以戶主為相對人進行補償安置到位,之后由家庭成員內部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其征收補償安置利益的分配問題。
第三、被告所負有的征收補償安置職責,當然包括其收到相對人補償安置申請時予以處理(如作出答復或者決定)的職責。但根據庭審證據顯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補償安置申請后未作出任何的答復或者決定,這顯然也是一種不履行職責的表現,依法應當予以判令被告履行該種處理的職責。
綜上,原告代理人認為,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其所抗辯的事實依據和解決思路難以成立,請法庭參考上述代理意見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依法作出裁判。
原告代理人: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臧 云 律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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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時銘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