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異議報告2025,房屋征收拆遷中征收方出具的評估報告有異議,被征收方該如何處理,評估報告作為被征收人能得到多少補償的依據,在征收補償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一般情況下,征收當事人共同參與選擇專業的評估公司的選擇,選定之后評估公司做出
評估報告作為被征收人能得到多少補償的依據,在征收補償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一般情況下,征收當事人共同參與選擇專業的評估公司的選擇,選定之后評估公司做出的房屋評估報告。被征收人收到的征收報告為分戶報告,內容包括估價對象構成及其基本情況、估價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方法、評估數額等。 那么,在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時,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該如何處理?我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三部法律對評估報告的公示和異議處理作出了規定:1、《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被拆遷人對于估價結果如果有異議的,估價機構還應該做更詳細的說明。”此外, 第20條還規定:“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也有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20條第1 款規定:“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由此可知,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被征收入的知情權和提出異議的權利予以認可。對于評估報告存在異議具有提出復核評估的權利,或者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部門,不可剝奪了被征收入提出復核評估的權利。被征收入對評估報告復核仍有異議在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包含: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如果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往往會收到征收人送達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于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并非一定要被動接受,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這里需注意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如果對于復核結果仍有異議,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報告是否合法,不僅要看內容是否合法,還要看是否履行了重大的法定程序,如評估公司有沒有依法選定、評估人員有沒有入戶查勘、評估報告有沒有依法送達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第二款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第一款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法律分析:一、評估報告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二、評估報告必須納入補償安置裁決或者征收補償決定訴訟程序中且必須進行程序上和實體上的審查。三、可以申請復核和專家鑒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實踐中,被征收人在收到評估報告時,會對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評估程序等問題產生異議,針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公示期間可以修正。第一步是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公示期間,當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時,出具報告的評估機構有義務作出解釋說明與修正。
2、10日內申請復核。如果你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從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3、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作出的復核仍有異議,這時應該在收到復核回復函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4、復議或訴訟。如果經過復核和專家鑒定,被征收人對房屋價值的評估仍有異議,這時房屋征收部門會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府會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此時可以針對該補償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當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有明顯與事實不符或存在違法之處時,應及時提出異議。通過修正、復核、申請鑒定、協商訂立協議、復議或訴訟的步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流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了房屋征收補償的評估辦法。房屋評估的一般流程為:
1、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2、—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3、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多種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約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對初步評估結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負責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5、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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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蕭熙光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