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追究強制拆遷的刑事責任2025,如何追究違法拆拆遷中的刑事責任,法律主觀:違法強拆刑事責任的追究: 1、構成 故意毀壞財物罪 的,一般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 2、如果是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應當處三
違法強拆刑事責任的追究: 1、構成 故意毀壞財物罪 的,一般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 2、如果是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違法強拆追究的刑事責任包括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強拆的主管人員、暴力阻礙依法拆遷人員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強拆不僅造成了被征收人財物的毀損,也給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形象嚴重抹黑,有些在地區甚至全國都造成了惡劣影響。由此可見非法執行強拆者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非法強拆的組織者應承擔主要責任,其中公務人員同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按其觸犯的刑律追究刑事責任。
一、如何舉報非法強拆
公民的房屋遭受到非法強拆時,公民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如果不涉及到犯罪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強制拆遷的條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若拆遷工作人員不遵守國家的法律,采取野蠻的手段對拆遷房屋、拆遷房屋內的物品進行損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觸犯上述刑法罪名的規定,從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對于違法強拆行為,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行政追責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刑事追責則需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如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對于違法強拆行為,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行政追責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權限、無正當理由等導致強拆的單位和責任人,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有關執照證照等行政處罰措施。同時,被拆遷人也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獲得相應經濟補償。刑事追責則需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如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則是指故意以暴力等方法對他人身體造成損傷或者健康損害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實際追責過程中,需要依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權衡和裁量,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則,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權價值。如果強拆過程中出現了人員傷亡事件,如何追究責任?如果強拆過程中出現了人員傷亡事件,不僅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還可以依據民事賠償相關法律規定,對施工單位、拆遷單位等依法進行民事賠償。受害人或者家屬可以向有關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獲得相應賠償。對于違法強拆行為,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同時也可依據民事賠償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追責。在追責過程中,需嚴格遵循相關法律程序和原則,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權價值。【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強制拆遷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造成被拆遷人財產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拆遷部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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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羅詩婷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