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程序2025,城市房屋拆遷程序是什么,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程序的具體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拆遷人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與被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了解拆遷事項;拆遷人與被
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程序的具體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拆遷人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與被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了解拆遷事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落實拆遷補償與安置方案;實施拆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市、縣級人民政府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征收補償費用籌措到位。
2、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及時將房屋征收的決定向被征收人進行公告。
3、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房屋補償協議。
4、按照補償協議支付補償費用后,對房屋實施拆除措施。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5、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6、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8、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由建設單位全權委托拆遷實施單位實施拆遷。
2、拆遷范圍內調查、摸底。
3、制訂拆遷計劃、方案,編制拆遷預算。
4、按規定委托評估單位評估。
5、會同建設單位申辦拆遷許可證。
6、拆遷公告。
7、召開拆遷動員會并在拆遷地段設立現場咨詢點。
8、發拆遷通知書,并會同評估單位發評估通知書。
9、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進場實際操作。
10、評估單位出具評估報告書,并送達被拆遷人。
11、拆遷實施單位根據評估報告書與被拆遷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
12、對達不成協議的申請裁決,由拆遷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法律分析:拆遷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基于國防、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征收范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并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的政府行為。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為例,其程序主要包括: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
地范圍內的人口、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核實。
2、作出征收決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3、發出征收公告。 征收決定一經作出,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評估。由被拆遷人選定評估機構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測量、評估,并作出評估報告。
5、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
6、實施拆除。 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將已騰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法律分析: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程序的具體規定有:1、拆遷人按規定向有關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房屋的地域范圍。2、國家對房屋拆遷實行許可制度。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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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蔣黛然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