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是否有權利分得土地補償款2025,外嫁女能否得到土地補償款的考慮因素,外嫁女能否得到土地補償款,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一、戶籍情況外嫁女的戶籍如果未遷出,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她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權益應當得到保留。因此,在征地
外嫁女能否得到土地補償款,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一、戶籍情況
外嫁女的戶籍如果未遷出,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她在原居住地的土地權益應當得到保留。因此,在征地補償時,她有權享受相應的補償款。這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的規定,即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有承包地,且未自愿交回或被依法收回,那么她在土地被征用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款通常會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則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但原則上,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到土地的家庭成員有權分到補償款。
三、家庭成員情況和贍養義務
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然而,如果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且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則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綜上所述,外嫁女能否得到土地補償款主要取決于其戶籍情況、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家庭成員情況和贍養義務。在具體操作中,還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政策進行具體分析和判斷。
法律分析:
外嫁女有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嗎 外嫁女如果在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時候,具有征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主張征收補償款是給予支持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主觀:外嫁女是否有權利分得土地補償款根據其戶口是否遷出判定。戶口未遷出的外嫁女有權利分得土地補償款;戶口已遷出的外嫁女如喪偶或離婚,將戶口又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同樣有權利分得土地補償款。土地補償款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按法律規定應當分配給集體的所有成員。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法律分析:從法律上講,只要戶口遷出了,就不再擁有原娘家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補償分配資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外嫁女戶口遷出,在娘家仍有土地,可以納入征地安置人員。1、外嫁女戶籍還在本村,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便外嫁,有資格參與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2外嫁女的戶口即使隨著婚嫁遷出,但是其在新的居住地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外嫁女仍可參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補償款。
戶口遷出后失去娘家村民資格,無權享有娘家征地補償,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補償。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
法律分析
從法律上講,只要戶口遷出了,就不再擁有原娘家村的村民資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補償分配資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拓展延伸
外嫁女土地繼承權的法律探討
外嫁女土地繼承權的法律探討是一個復雜而又敏感的話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外嫁女在土地繼承權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和差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是根據法定繼承順序來確定的,而外嫁女在這個順序中通常排在后面。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變化,對于外嫁女土地繼承權的爭議也日益增加。
一方面,一些人主張平等和公正,認為外嫁女應當享有與其他繼承人相同的土地繼承權。他們認為,婚姻并不應成為剝奪外嫁女繼承權的理由,而應該以個人的貢獻和關系為依據來確定繼承權。
另一方面,也有人持保守態度,認為外嫁女的繼承權應受到限制。他們認為,外嫁女婚后脫離了原籍家庭,與土地的聯系逐漸減弱,因此不應享有與在原籍地居住的繼承人相同的權利。
在法律實踐中,對于外嫁女土地繼承權的認可程度存在地區差異。一些地方政府和法院已經開始傾向于保護外嫁女的繼承權,通過制定相關政策和判例來確保她們的權益。然而,這個問題仍然需要更廣泛的社會討論和法律界的進一步研究。
總的來說,外嫁女土地繼承權的法律探討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到婚姻、性別平等和家族傳統等多個方面。在未來,我們需要更加注重平等和公正的原則,通過法律的改革和社會的進步來解決這一問題,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公平的繼承權。
結語
外嫁女土地繼承權的法律探討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話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外嫁女在土地繼承權方面存在限制和差異。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變化,對于外嫁女土地繼承權的爭議也日益增加。在法律實踐中,對于外嫁女土地繼承權的認可程度存在地區差異。總的來說,我們需要注重平等和公正的原則,通過法律改革和社會進步來解決這一問題,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公平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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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