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的房屋分哪幾種類型2025,拆遷安置房有哪幾種類型,拆遷安置房主要有三種類型,分別對應不同的拆遷補償方式:一、貨幣補償方式對應的安置房根據專業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評估,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被拆遷人可以使用這筆補償款自行購買房屋
拆遷安置房主要有三種類型,分別對應不同的拆遷補償方式:
一、貨幣補償方式對應的安置房
根據專業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評估,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被拆遷人可以使用這筆補償款自行購買房屋,這種情況下,購買的房屋即可視為貨幣補償方式對應的安置房。
二、產權調換方式對應的安置房
產權調換,即以異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這種情況下,所調換的房屋即為產權調換方式對應的安置房。
三、結合型補償方式對應的安置房
結合型補償方式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被拆遷人可以同時獲得一定的貨幣補償和一套安置房。這種情況下,所獲得的安置房即為結合型補償方式對應的安置房。
總結來說,拆遷安置房的類型主要取決于拆遷補償的方式,包括貨幣補償、產權調換以及結合型補償。每種方式都有其對應的安置房類型。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屋一般是因為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但在取得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安置房最初是沒有房產證的,但可以到相關房管部門辦理安置房的房產證。在辦理房產證后,即補繳了土地使用金后,安置房就變成了商品房。此時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也就是說此時的安置房的產權與一般商品房的產權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分析: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主要區別:
1,在產權方面,安置房不具有完全產權,而商品房具有完全產權,
2,在交易方面,安置房無產權登記不可交易,商品房不受此限,
3,質量方面,安置房相較于商品房,質量更低。
4,安置房用途單一,相較于商品房受限更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是政府在進行城市道路建設,或者在進行對公共設施的項目建設時,對被拆遷當事人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房具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或購買中低價位商品房,而為居民搬遷建設的配套商品房。二是拆遷公司通過其他方式,為安置對象安置或購買的,與市場價比較而言的中低價位的商品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法律分析:1、要明確房屋的土地類型及性質,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如是集體土地上的,非集體組織成員,用于非自住目的,建議慎重購買。2、明確房屋對安置的拆遷對象有無限制或政策補貼,特別是“城中村”改造,由村集體組織建造的,對安置對象是有明確限制的。3、房屋的權利人,是獨有還是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第十四條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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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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