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強制拆遷要如何維權2025,關于強制拆遷要如何維權,強制拆遷的維權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協商處理首先,被拆遷方可以考慮和拆遷方進行協商處理。協商的方式相對簡單便捷,可以節省雙方的時間。在進行協商之前,被拆遷方應當對于自身遇到的問題以
強制拆遷的維權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協商處理
首先,被拆遷方可以考慮和拆遷方進行協商處理。協商的方式相對簡單便捷,可以節省雙方的時間。在進行協商之前,被拆遷方應當對于自身遇到的問題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充足的了解,以保證自身在協商時有足夠的理由和依據。
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如果協商不成,被拆遷方可以通過法律渠道來進行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被拆遷方可以在得知拆遷決定后,依法向政府提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注意維權時效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行政復議的申請時效為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此,被拆遷方應當在規定的時效內及時采取行動,以免喪失維權的機會。
綜上所述,強制拆遷的維權方式主要包括協商處理、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被拆遷方應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維權方式,并在規定的時效內及時采取行動,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強制拆遷房屋的維權方式如下:1、首先要考慮和拆遷方進行協商處理,因為協商的方式相對來說更加簡單便捷,對于拆遷雙方的時間也可以更大限度的節省。同時,要注意的是,在進行協商之前,被拆遷方應當對于自身遇到的問題以及相關規定進行充足的了解,以保證自身在協商時有足夠的理由;2、如果協商不成,可能就需要通過法律渠道來進行解決;3、拆遷方認為自己得到的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在得知結果起60日之內向政府提請行政復議,如果對于最終的行政復議決定還是不服就需要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來進一步解決,但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應該是在6個月之內。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法律分析:被強制拆遷當事人有兩種途徑:1,行政復議,政府下達了《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定不服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 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拆遷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法律分析:認為拆遷補償不合理的當事人,通常情況下在短時間內也不能和拆遷方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但政府規劃的拆遷期限并不可能無限延長,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符合條件是可以。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面對違法強拆時,應當采用以下方式進行維權:(1)注意收集證據,確定非法強拆的責任主體。被拆遷人在遇到房屋非法強拆之前,一定要現場拍照、錄像取證。對有政府或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現場,或者有公務車輛在現場的取證。對于不能拍照、錄像取證的,可以向公安報警,要求公安協助調查取證。如果公安機關對于被拆遷人房屋強拆不作為的,可以依法起訴。(2)及時維權,不能長時期“信訪”而耽誤了起訴期限。在取得違法強拆的證據之后,應當及時啟動法律程序來維權,切莫因為長期信訪、上訪活動而耽誤起訴期限。針對違法強拆,被拆遷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法定期限之內及時啟動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程序。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之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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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鄒儀潔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