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糾紛證據不足怎么辦?土地征收時誰來界定強拆違法2025,房屋拆遷糾紛證據不足怎么辦,房屋拆遷糾紛證據不足時,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重新收集證據在房屋拆遷糾紛中,證據對案件的判決結果具有重要影響。如果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可能會作出
房屋拆遷糾紛證據不足時,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重新收集證據
在房屋拆遷糾紛中,證據對案件的判決結果具有重要影響。如果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可能會作出對原告不利的判決。因此,當事人應盡力重新收集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這包括但不限于拆遷合同、補償協議、相關照片或視頻等。
二、尋求專業法律幫助
當事人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律師能夠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為當事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建議。律師還可以協助當事人收集、整理證據,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考慮上訴或申請再審
如果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且認為證據不足是導致判決不公的原因,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在上訴或再審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提交新的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此,在房屋拆遷糾紛中,當事人應積極收集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會依據法律規定對證據進行審查,確保判決的公正性。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糾紛證據不足時,當事人可以通過重新收集證據、尋求專業法律幫助以及考慮上訴或申請再審等方式來應對。這些措施有助于當事人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爭取公正的判決結果。
如果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是可能不受理案件的,而起訴人是可以再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再提起訴訟。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案件的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后,原告需要承擔訴訟費用。
一、房屋拆遷糾紛找誰投訴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二、房屋拆遷糾紛案件的處理要點
1、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而言,同一拆遷行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關系,又有民事法律關系。
2、房屋拆遷工作政策性強。
從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遷涉及公民財產保護和公共福利改進的關系,涉及國家公共政策和私權保護沖突的價值選擇,是一個包容了國家政策、應用法學、理論法學、社會學等各門類學科在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就目前而言,解決此類問題,各地政府自擬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說,政府機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遷矛盾愈演愈烈的一個重要方面。
3、拆遷行為主體往往游移不定。
在現行的制度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后,拆遷補償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才能達成。但由于雙方意愿差異,往往協商難度大,拆遷人又借拆遷裁決渠道,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并依該裁決強制執行,以實現其最終目的。上述過程中行為主體不斷變更,程序交叉往復,容易出現政府與拆遷人為一方、被拆遷人為一方的對峙局面。
4、原告為共同訴訟的案件居多,集團訴訟有上升趨勢。
由于大范圍的城市拆遷工作,導致被拆遷的人數眾多,加之被拆遷人認為聯合共同訴訟可以給法院施加壓力,增加勝訴幾率。故居住同一拆遷地的被拆遷人相互聯合到法院訴訟。
5、案件審判難度大,法官承受的壓力大。
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一部分原告為共同訴訟及集團訴訟,處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當事人鬧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現,影響社會穩定。
一、拆遷糾紛中要找什么證據
(一)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二)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三)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于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四)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五)已達成前拆補償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六)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七)拆遷許可證;
(八)房屋拆遷公告及張貼公告的照片資料;
(九)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十)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丈量報告;
(十一)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金、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及過渡期安排補助費的憑證;
(十二)提供過渡時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十三)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驗收報告等。
二、房屋拆遷時的補償都有哪些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時可以獲得的補償有房屋補償費用,獎勵性補償費用以及周轉補償費用。而房屋拆遷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處理,而掌握充分可靠證據是勝訴的保證,因此需要收集好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比如證明房屋被拆除時間的相關證據等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房屋拆過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一)被人應提交的證據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或)、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須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系證明、公證書、放棄權利聲明等等);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經達成拆遷賠償協議的,還應提交拆遷賠償協議;
6、經過主管部門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二)、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
1、拆除房屋許可證;
2、房屋拆遷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查丈報告;
5、房屋拆遷賠償協議;
6、向被拆遷人支付現金賠償金、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等費用的憑證;
7、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8、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
三、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在拆遷糾紛中有些當事人雙方達不成協議,經行政部門裁決后,當事人不服裁決,又引起了行政訴訟。
(一)當事人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于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達成前拆補償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7)拆遷許可證;
(8)房屋拆遷公告及張貼公告的照片資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丈量報告;
(11)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金、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及過渡期安排補助費的憑證;
(12)提供過渡時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13)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驗收報告等。
(二)當事人在土地征收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2)地上附著物估計的證明
(3)征地實施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
(4)證明依法申報征地的文件;
(5)征地方案
(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證明公告的圖片資料;
(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8)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9)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
一、征地拆遷補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怎么走
一般情況下,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會做出征收補償決定。如果被征收人對該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可以通過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補償糾紛怎么解決
1、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1、拆遷人應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時間等證明材料。
2、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出具委托拆遷合同書。
3、被拆遷人應提供被拆遷的合法建筑的面積、結構及質量等級、附屬物的名稱、數量等證明材料,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口、年齡等戶籍證明材料。
4、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包括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自投資金或單位投資金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5、不能簽訂書面拆遷協議的原因、理由及強制拆遷的證據保全材料。
6、違約一方的違約事實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的證明材料。
一、商鋪遇到拆遷,具體的拆遷流程是怎么樣的
(一)商鋪征收拆遷的具體流程如下:
1、拆遷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取得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7、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房屋拆遷的流程
1、規劃部門(規劃局)提供待拆遷開發土地位置、范圍、使用性質和規劃管理的經濟技術指標;開發企業了解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及相關公建配套設施要求。
2、土地管理部門(國土局)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土地;開發企業通過競爭方式獲得土地開發權。
3、開發企業與國土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開發企業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規劃部門申請建設工程選址,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5、開發企業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申請》凍結申請。
6、開發企業向市、縣房屋拆遷管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即發改委的立項批復);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局);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即用地批準書);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7、拆遷管理部門應從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公布《房屋拆遷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
8、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公布《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凍結拆遷范圍內的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凍結方式為:主管部門7日內決定是否同意凍結;若同意,則在7日內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這些部門包括計劃部門(發改委)、規劃部門、土地部門、建設部門、房管部門、工商部門等。凍結時限:最長不超過1年;經申請,可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年。
9、在拆遷期限內,被拆遷房屋未租賃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拆遷事宜(協商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屋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等);協商一致的,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房屋已被租賃且租賃協議未解除的,由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三方協商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0、拆遷當事人不能協商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11、對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只要拆遷人已按條例規定給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12、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拆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拆。
1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可以申請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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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安月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