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墳墓拆遷補償標準2025,長沙市征收補償辦法,法律主觀: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工作的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并設立征地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一)擬訂征地方案;(二)發布征地公告并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三)審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四)協調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補償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征地補償工作:(一)發布預征地公告;(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并組織進行現場調查核實;(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四)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五)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并報市人民政府征地辦公室備案;(六)按規定撥付征地補償費用;(七)責令限期拆遷騰地;(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征地補償工作。各區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各縣(市)的征地補償費用概算由各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但應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第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征地工作中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委托給征地事務機構承擔。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一)協助征地補償登記、調查;(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四)協助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第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總額的80%應當在征地公告發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征地補償專用賬戶,其余部分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未足額存入的,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第八條 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第九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標準,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征地年產值倍數,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另行提高安置補助費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直接撥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提高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一類水田征地年產值標準的5倍計算。第十條 青苗、林木、水產品的補償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征地范圍外的專業魚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該專業魚池的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養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時,按照征地年產值標準予以補償。第十一條 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7月1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第十二條 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7月1日以后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一)1987年1月1日以后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依據;(二)市區范圍內,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準;屬占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按違法建筑處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筑對待。(三)縣(市)轄區內,198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對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公告期間向區、縣(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查,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規劃、建設、房產部門審查后予以確定。第十三條 拆除非農業戶或采取貨幣安置方式的農戶的住宅,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和購房補助費。第十四條 拆除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方式的農戶的住宅,應當支付房屋補償費、房屋裝飾裝修及設施補償費。拆除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方式的農戶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補助費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重建用地的規劃設計、用地和報建手續、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等。第十五條 征地范圍內不能搬遷的室外生產生活設施、農業生產用房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包干補償。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庫,按照原蓄水容積及規定的標準補償。經批準的臨時建筑,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按照建筑結構的重置價格結合使用年限剔除殘值后補償。第十六條 拆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需要補償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后再給予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第十七條 拆除企業房屋,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涉及生產設備搬遷的,按照設備的拆卸、安裝、搬遷臺班的實際工作量計算;不能搬遷的,按照規定的標準包干補償。第十八條 拆除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房屋過渡補助費、按期拆遷房屋獎勵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第十九條 拆除砂石場、預制場、磚場,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包干補償補助。第二十條 采取貨幣安置方式的農戶的農用工具、牲畜,由農戶自行處理,并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第二十一條 征地范圍內墳墓遷移,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助。第二十二條 各類征地年產值倍數、房屋補償標準、生產和生活設施補償標準、搬家補助費標準和過渡補助費標準等,由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并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現行補償標準附后)。第二十三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村民住宅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補償、補助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經批準依法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其補償、補助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除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外的其他補償、補助費標準,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16日發布的《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用占征地補償的40%,安置補助費占60%,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標準由設區的市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對于征收水田的,按照上述標準的1、2倍執行。
法律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現將調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補償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標準的 1.2倍執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行;征收園地、林地的,按照相應的地類系數執行;征收基本農田的,按照所在區片水田標準執行。
三、征地補償區片以縣市區為單位劃分并公布,同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四、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確定的補償標準和地類系數。
五、本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標準施行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在本標準實施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標準執行。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計算標準是:房屋征收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拆遷補償標準明細如下: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拆遷注意事項是什么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拆遷當事人及基本情況;2、拆除房屋的有關情況;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補償時間;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應注意房屋估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望城區政府統征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號)、《望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望政發〔2009〕11號)、《望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實施細則的通知》(望政辦發〔2011〕5號)、《望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的通知》(望政辦發〔2009〕17號)、《望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望政發〔2011〕20號)、《望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的通知》(望政辦發〔2011〕38號)等文件規定的標準實施。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主觀: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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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俞文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