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協議合同糾紛怎么辦2025,第三人對拆遷安置協議糾紛怎么解決,第三人對拆遷安置協議糾紛怎么解決 (一)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人對拆遷安置協議糾紛怎么解決
(一)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二)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如何判斷是拆遷糾紛是行政還是民事訴訟
實際上,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行政和民事兩種訴訟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對補償協議不服的以行政訴訟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時,房屋征收部門多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應該優先行政訴訟,但不排除民事訴訟。因為民事訴訟在補償等問題上更充分一點,而行政訴訟的好處是舉證有利于某一方。同時補償協議,其實是以合同形式體現的行政決定。所以從協議有爭議一開始就納入行政訴訟,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
根據以上回答可以得出,拆遷安置協議在產生的糾紛問題之后,一般情況都是收集證據到當地的國土局進行投訴,如果投訴失敗可以進行行政訴訟或者是民事訴訟。
拆遷安置協議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訴訟,當事人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拆遷安置協議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訴訟,當事人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糾紛的裁判規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僅就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發生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特殊情況下,違約方仍然有權起訴要求變更或接觸合同,但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安置房屋的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的面積,超過3%的部分,被拆遷人可依約定不再另行支付購房款,而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拆遷人因違約造成原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從產權置換變更為貨幣補償的,計算房屋補償價款的房屋面積應當以建成后的安置房屋的實際面積計算,房屋黨委應當以起訴時同類型、同地段房屋的時常單價為準
一、拆遷賠償不合理怎么辦
1、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形
如當事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不僅對補償方式、安置房屋面積、過渡期限等一般內容進行約定,而且對協議的標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標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結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特殊性,按照對被拆遷人利益的側重保護原則,《解釋》將此種情況下被拆遷人對該特定房屋的債權視為一種特種債權,該特種債權的優先權屬于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的,也就是債權物權化。根據特種債權的物權優先效力,被拆遷人的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遷人出賣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標的物補償安置房屋給第三人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即使第三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優先取得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權變動也不得對抗被拆遷人的物上請求權。
2、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拆遷安置協議糾紛可以申請交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進行處理,當事人對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安置協議簽訂后拆遷糾紛怎么處理
拆遷安置協議糾紛可以申請交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進行處理,當事人對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協議中的安置糾紛怎么處理
拆遷安置協議糾紛可以申請交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進行處理,當事人對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拆遷安置安置協議有哪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特征主要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法律其他規定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拆遷安置補償的糾紛怎么處理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處理程序是:當事人可以請求當地縣級以上政府進行第一步協調;協調雙方未達成合意的,則進一步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就是拆遷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發生拆遷安置協議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安置糾紛可以訴訟。在拆遷補償安置的協議制定之后,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是房屋的承租人在協議中所約定好的搬遷期之內拒絕進行搬遷的,則拆遷人是可以依照法律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同時也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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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宸凱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