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空白拆遷協議的風險2025,拆遷補償不公慎簽空白合同,拆遷補償標準不公?千萬別輕易簽字!立即收集證據,咨詢律師維權。提升法律意識保護自己權益刻不容緩;參與講座學習法律知識、提高社會監督透明度。
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針對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問題發生爭議,可以提起訴訟。
實踐中接觸到很多類似案件,大多都因舉證困難而落入被動。這也給了我們一個警示,一定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必須等雙方談妥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并制作好合同后,再行簽署。
拆遷人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發現房屋不在拆遷范圍
因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許可范圍之內,故雙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其無權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拆遷人故意隱瞞拆遷范圍,意圖對被拆遷人房屋實施拆遷,應當對被拆遷人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拆遷人可以在委托專業拆遷律師介入后,通過法律調查以確認房屋不在拆遷范圍之內,確定征收拆遷項目的實質范圍以及合法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拆遷人以簽字蓋章為由,將被拆遷人簽字的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取走后修改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已經生效,雖然被拆遷人可以主張這份合同被拆遷方動了手腳,但是合同在未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或者可撤銷、可變更前,拆遷人可以以這一紙合同,啟動后面的程序,要求被拆遷人搬離涉案房屋交付拆遷人拆除。這對被拆遷人是極為不利的。
這提示拆遷方盡量要求當場簽字蓋章,然后將自己那份協議妥善保管。雙方在協商談判過程中,被拆遷人也可采取法定的錄音、錄像等手段來保留雙方口頭約定的證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房屋如果面臨著拆遷的話,那么必須要和負責拆遷的工作人員來進行協商,然后確定最終的補償的方案,在簽署了相關的補償協議書之后就不能夠隨意的反悔,確實存在著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可以維權。
一、簽訂了拆遷協議之后反悔行不行
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簽了拆遷協議后不能反悔。拆遷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如被拆遷人拒不履行拆遷協議約定的義務,政府拆遷部門有權要求被拆遷人繼續履行拆遷協議。
例如,拆遷協議簽訂后,政府按約定支付了拆遷補償款,被拆遷人卻拒不搬遷,則政府拆遷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被拆遷人搬遷。
但是如果拆遷協議存在法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后,依然可以反悔。具體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被拆遷人是在被威脅、逼迫的情況下簽訂拆遷協議的。
2、征收拆遷決定程序違法。例如政府未依法將征收拆遷決定進行公示,被拆遷的房屋價值沒有經過法定的評估程序等。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協議無效,則意味著沒有簽訂協議,因此只能按照原來的狀態,重新協商補償或者依法進行評估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拆遷已簽字但補償不合理應該怎么辦1、簽字的房屋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撤銷。方法具體如下:(1)一旦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違反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二、拆遷補償的標準有哪些拆遷補償的標準具體如下: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空白協議,在拆遷中并不陌生,簽空白協議的被拆遷人也不少。
因此引發了許多糾紛,一是直接影響著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二來也是地方潛在的不和諧因素。
而且,空白協議從法律上來說,有欺詐性,不符合法律遵循的公平正義理念。
從實質上說,嚴重侵犯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必須要杜絕“空白協議”的出現,尤其是在涉及公民重大財產利益的拆遷當中。
既然“空白協議”應該要被禁止,那為什么會頻繁出現在拆遷過程中呢?又會出現什么樣的后果呢?本文,由在明律師結合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來為您講解拆遷中的“空白協議”現象。
空白協議出現原因:
幾乎所有的拆遷,拆遷方為了達到利益的最大化,會采用各種方式來壓縮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
隨著拆遷被越來越多的人關注,政府便逐漸收緊了拆遷政策,暴力拆遷也越來越沒有空間。
于是,拆遷方改變了戰略戰術。
他們抓住民眾不懂法、貪圖小便宜的弱點,用“合法”的手段誆騙被拆遷人以極不合理的代價讓出房屋,這就有了“空白協議”的出現。
在明律師通過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發現:通常,會有村委會或者村集體里的相關工作人員和拆遷方的人員一起拿著空白協議上門找被拆遷人簽字。
當被拆遷人質疑為什么協議是空白的時候,這一行人通常會說:“相關程序還在審批,反正補償不會少你的,你優先簽了字就可以優先選房子或者有其他好處”;或者只要是被拆遷人提的條件都通通答應,前提是先把空白協議簽了……很多被拆遷人一是因為不懂法,二是因為對政府和村集體、村委會的信任,當然也有貪小便宜的心理,便在拆遷方的忽悠下,糊里糊涂簽了空白協議。
而麻煩也就接踵而至……
簽空白協議的后果:
在明律師在大量的代理案件中發現:幾乎所有簽了空白協議的被拆遷戶,最后拿到的拆遷補償基本都被折半降低。
而當初不管是拆遷方還是村集體許諾的“好處”都沒有實現,或者就算實現了,比起自己折價損失的拆遷補償,也不過是九牛一毛,根本不值當……這時候這些簽了空白協議的被拆遷人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了。
而再想要維權,因為是“自愿”簽的字,從取證到訴訟,都難上加難了。
因此,在明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空白協議絕對不能簽。
從很多實際案例來看,無論拆遷方是威逼還是利誘,千萬不要簽訂空白協議。
空白協議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對于簽訂方非常危險,很多合法權益會因為這一時的疏忽沒法保證。
對此最好的方法,被拆遷人用錄音將拆遷協議的內容記載下來。
或者,將協議的內容落實到紙面上,請拆遷公司的負責人簽字。
等到有了正式協議,再進行交換。
簽了空白協議怎么救濟?
很多人說:”哎呀!不好,那我簽了空白合同該怎么辦啊!“到了這時,就進入事后救濟階段。
在簽空白合同時或者簽訂后,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無論是照片、書面文件還是錄音、錄像,都可以保留,只要能夠證明當時簽訂的是空白協議。
如果證明是空白協議,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協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變更的。
而后具體的操作辦法,要尋求專業的拆遷律師幫助。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空白的安置補償協議只有被征收人簽字的,如何后面加的條款不是雙方原先協商的,協議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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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于安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