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征收程序都沒啟動有合法手續嗎2025,沒有合法手續征收國有地塊怎么辦,針對沒有合法手續征收國有地塊的情況,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一、明確征收行為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并由縣級以上
針對沒有合法手續征收國有地塊的情況,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確征收行為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未經合法批準和公告的征收行為是違法的。因此,對于沒有合法手續的征收行為,應首先確認其是否經過了法定程序的批準和公告。
二、尋求法律救濟
如果確認征收行為未經合法批準,被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征收行為違法,并請求相應的賠償。
同時,也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舉報,要求其對違法的征收行為進行查處。
三、協商與談判
在尋求法律救濟的同時,被征收方還可以嘗試與征收方進行協商和談判,以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這可能包括重新進行合法的征收程序、提供合理的補償等。
四、保留證據與咨詢專業律師
在整個過程中,被征收方應妥善保留所有與征收行為相關的證據,如征收通知、補償方案等。同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具體的法律建議和幫助。
綜上所述,對于沒有合法手續征收國有地塊的情況,被征收方應積極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包括明確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尋求法律救濟、進行協商與談判以及保留證據并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分析:征地和拆遷兩者的法律程序不同,征地和拆遷所遵守的是不同的法律,征地一般都是國家征地,一般不需要土地上面的建筑物和作物等等,因此很多地方只征地不拆遷,加之現在很多地方征地拆遷會遇到很多麻煩,因此很多地方都選擇只征地不拆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土地被征收后沒有使用,時間超過兩年的,經原征地批準機關批準,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法律分析:沒有批文,那么土地征收必然是違法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沒有征地批文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而對土地進行征收的,是需要非法征地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主觀:不合理的話,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不合法。國家規定不管是以什么項目用地都需要有征地批文、公告、補償安置協議。如果沒有就是違法的,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或是委托律師訴訟維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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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軒光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