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征收要去法院強執行嗎2025,國有土地征收要走法院強執嗎,法律分析:國有土地征收滿足條件的要走法院強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征收滿足條件的要走法院強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國有土地征收滿足條件的要走法院強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司法強制拆遷流程
司法強制拆遷流程如下:
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
2、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
3、到場強制拆除被執行人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拆遷協議強拆是法院的嗎?
拆遷協議有糾紛的法院是否可以強拆要看情況。如果被拆遷人對拆遷協議不滿、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規定期限內也不搬遷的,則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三、強制拆遷戶的條件
強制拆遷條件具體如下: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國有土地征收滿足條件的要走法院強執,被征收人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征收決定的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書需附補償金額、專戶賬號、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
國有土地征收滿足條件的要走法院強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拓展延伸
解析國有土地征收的法律途徑:法院強執與其他可行方式的比較
在解析國有土地征收的法律途徑時,法院強執與其他可行方式的比較是至關重要的。國有土地征收是一項重要的政府行為,旨在促進國家發展和社會公益。法院強執作為一種強制手段,可以確保國有土地征收的有效實施。與其他方式相比,法院強執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強制執行力,可以迅速解決涉及土地征收的爭議。然而,也需要注意法院強執可能帶來的一些問題,例如執行成本高、執行周期長等。因此,在解析國有土地征收的法律途徑時,需要綜合考慮法院強執與其他可行方式的優缺點,以制定更為合理和有效的土地征收政策。
結語
法院強執是國有土地征收的重要法律途徑,確保其有效實施。與其他方式相比,法院強執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強制執行力,迅速解決爭議。然而,也需注意執行成本高、周期長等問題。綜合考慮法院強執與其他方式的優缺點,制定更合理、有效的土地征收政策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不可以。因為,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國家,農民只是擁有使用權,所以,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包括農民自用的宅基地,也不可用來作為財產強制執行。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則可以用來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只有一套住房,那是屬于個人生活必須品,同樣不能用于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有購買的土地或商品房,則可以作為財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一、國有土地征收要去法院強執行嗎
國有土地征收要不要走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要依據被拆遷人是否依法搬遷而定,如果簽訂補償協議后不執行或者不執行征收補償決定的,拆遷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房屋拆遷一般有哪些程序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戶走訪。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3、編制拆遷計劃。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 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 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征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 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處理。被執行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人民法院在保留被執行人生產、生活所必須之外,對其部分承包土地的經營收益權(收益權),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以經營收益權(收益權)抵償義務人應履行的債務。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國有土地被征收
●征收國有土地由誰批準
●國有土地征收需要批文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強制執行程序
●國有土地征收由哪個部門負責
●國有土地被征收,可以要求賠土地
●國有土地征收需要什么手續
●征收土地能強制執行嗎
●國有土地征收的前提
●國有土地征收決定的程序
●國有土地征收要走法院強執嗎
●國有土地征收要走法院強執嗎
●征收國有土地由誰批準
●國有土地征收需要征地批文嗎
●國有土地征收需要什么手續
●國有土地征收由哪個部門負責
●國有土地征收可以不同意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強制執行程序
●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土地如何賠償
●國有土地征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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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煜睿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