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如何征收2025,農村土地征收和流轉的區別,農村土地征收和流轉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本質屬性農村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的行為。它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變
農村土地征收和流轉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本質屬性
農村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的行為。它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即土地從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而土地流轉則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即保留承包權,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流轉不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土地仍歸集體所有,流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
二、實施程序
土地征收的程序相對更為嚴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土地征收需要經過預審、審批、公告、實施等多個環節,確保征收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而土地流轉則更多地依賴于市場機制和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協商,程序相對靈活。
三、補償機制
在土地征收中,國家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這些補償旨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而土地流轉的補償則主要由市場決定,雙方當事人根據土地的使用價值、流轉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流轉費用。
四、法律后果
土地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原農村集體不再享有該土地的所有權,而國家則依法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這意味著國家對征收后的土地具有完全的支配權和管理權。而土地流轉后,雖然使用權發生了轉移,但土地的所有權仍歸原農村集體所有。流轉期限屆滿后,使用權將歸還給原承包方。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征收和流轉在本質屬性、實施程序、補償機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體現了國家對農村土地資源管理和利用的不同政策和法律安排。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在農村集體范圍內,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權)進行雙方之間的流轉,一般僅限于使用在農業用途上面。而土地征收是以政府為實施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并且土地征收的用途國家將依據城市建設以及公益事業的需要上。
一、集體土地承包權將不得流轉嗎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被稱為為首部針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全國性指導文件。該《意見》明確將土地經營權分離出來,對農村土地流轉領域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了分類指導,強調指出:農村產權交易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且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
專家表示,由于農村土地的產權權屬關系復雜,適用的規則也不同,《意見》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上進行了分類指導,旨在落實決策層提出的“三權分置”理論,防止農民因流轉而失地。
此外,《意見》對能進場的農村產權交易品種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等。值得一提的是,《意見》明確指出,交易品種將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
二、非法買賣土地具體行為表現
1、以租代征
通過“以租代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近年來凸現的一種違法新形式,是一種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所謂“以租代征”,即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通過租用或占用農民集體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土地違法行為。
“以租代征”這種行為的實質違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經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非法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的法定義務。這種行為會嚴重沖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實現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的目標。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31號文件規定: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同時明確了法紀: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2、非法轉讓集體土地
按照現行土地法律法規,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因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企業由于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外,不允許轉讓(包括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若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就屬于非法轉讓集體土地。非法轉讓的具體形式,除買賣外,還有其他一些形式,如以買賣房屋連同土地買賣,以土地入股聯辦企業名義轉讓土地等形式;其主體是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農村集體,多為村委會或者村干部。這種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會造成集體耕地資源減少,人地矛盾進一步加劇。
3、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是指國家給用地單位無償提供的土地。劃撥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土地流轉市場,如進入市場,要依法補辦出讓手續并且補交出讓金后才能進行。將國家無償提供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擅自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隱形交易,如以買賣房屋名義轉讓土地,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辦企業分紅,或聯建住宅分成等,都為法律所禁止。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備案的法定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流轉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二)規范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三)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四)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五)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改革方案。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區別有:征用土地沒有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有安置補助費;征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擁有土地所有權,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征收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是。我國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我們講的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指在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系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 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六條 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法律分析:1、土地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為方便耕種和各自的需要,對各自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簡單交換,是促進農村規?;a業化、集約化經營的必由之路。2、土地出租,在市場利益驅動和政府引導下,農民將其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大戶、業主或企業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承租方獲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經營權,出租方按年度以實物或貨幣的形式獲得土地經營權租金。其中,有大戶承租型、公司租賃型、反租倒包型等。3、土地入股,亦稱“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經營,是指在堅持承包戶自愿的基礎上,將承包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過程中,實行農村土地經營的雙向選擇(農民將土地入股給公司后,既可繼續參與土地經營,也可不參與土地經營),農民憑借土地承包權可擁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紅。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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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余伊曉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