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評估賺錢嗎2025,政府征收房屋評估合理嗎,政府征收房屋時的評估行為是合法的,且具有合理性基礎。具體解釋如下:評估的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
政府征收房屋時的評估行為是合法的,且具有合理性基礎。具體解釋如下:
評估的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這一規定確保了評估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評估的合理性:
評估標準:評估機構會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這保證了評估的合法性。
評估方法:采用如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專業方法進行評估,旨在準確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值。
評估程序:從評估前的準備到現場勘查,再到綜合分析和編寫評估報告,最后進行復核和審批,這一系列程序確保了評估的規范性和準確性。
對評估結果的異議處理: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這一機制為被征收人提供了表達意見和尋求公正評估結果的途徑。
綜上所述,政府征收房屋時的評估行為在法律依據和專業知識的基礎上進行,旨在確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補償,因此具有合理性。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協商選定是確定評估機構的首選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時,才可以通過多數決定等其他方式確定。征收人未與被征收人協商,直接采取單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確定評估機構的,屬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不能采用。關于評估價格,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對于這一規定的理解,應當明確以下幾點:
1、市場價格是補償底線,補償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市場價格,但不能低于市場價格;
2、價格基準日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3、類似是指結合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
4、市場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
5、確定市場價格時,應當剔除偶然和不正常的因素。
一、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征收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
當前,作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在實踐中有被濫用的傾向。個別政府以“舊城改造”為名進行商業開發,引發爭議。在法律規定層面,純粹的商業利益被明確排除在征收范圍之外,但是,個別商業開發項目確實包含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其間接產生的公共利益為社會所需要,在極大程度上也為行政機關所鼓勵。此類項目到底屬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要從商業利益是否包含公益因素,公益在整體構成中所占的比例,公益是否為社會所急需以及是否為公共政策所倡導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個人認為,儲備土地具體用途在儲備時尚未確定,因此無論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出發,還是從土地用途的不確定性來講,尚不能輕易否認土地儲備的公益屬性。
二、被征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在實際的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記的是住房,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是在底層,用作經營,這種登記是住房,實際是商業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補償,現在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實踐中爭議很大,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此規定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償依據。具體而言: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用于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一、房屋征收怎樣評估是正確的?
對城市房屋進行拆遷時,拆遷評估的價格是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確定的。
如果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產發生交易,應選擇市場法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或其類似不動產具有經濟效益的,應當采用收益法評估;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應選擇假設的開發方式進行評估。
如果可以同時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評價方法進行評價,則應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評價方法進行評價,并對各種評價方法的計算結果進行核對和比較后,合理確定評價結果。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二、如果對公司拆遷如何補償?
律師及其團隊在辦案和法律實踐過程中總結,企業拆遷補償費用主要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二是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三是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四是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如果是想要對房屋予以征收的,無論是農村的房屋還是城市的房屋,都需要由行政機關在實施拆遷行為之前予以評估,評估的方法有很多種,不同類型的房屋對應的評估方法是不同的,在評估之后需要確定具體的損失以及補償金額等等。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如下:1、評估完全遵循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評估時,還要考慮到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影響價值的因素。2、評估方法多樣化: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3、明確房屋價格中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第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委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四)委托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八)違約責任;(九)解決爭議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是指在國有土地上對房屋進行征收時,對房屋進行評估的一種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評估程序、評估機構、評估費用和評估結果等方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1、評估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房屋進行評估,確定其價值。2、評估方法:采用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進行評估3、評估程序:評估前應進行公告,評估過程應公開透明,評估結果應及時公布4、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由政府指定或委托5、評估費用:評估費用應由征收單位承擔,評估機構應按照規定收取費用6、評估結果:評估結果應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對雙方權益進行保護。其實施的主要措施包括:1、加強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評估結果的公正、客觀和準確2、完善評估標準和方法,提高評估的科學性和可靠性3、加強評估程序的規范和監督,確保評估過程的公開透明和合法合規4、加強評估費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評估費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5、加強評估結果的保護和維護,確保雙方權益的平衡和公正6、加強評估工作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對評估工作的認識和理解。綜合上述,建議加強征收評估辦法的實施,加強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完善評估標準和方法,加強評估程序的規范和監督,加強評估費用的管理和監督,加強評估結果的保護和維護,加強評估工作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對評估工作的認識和理解,確保征收評估工作的公正、客觀和準確。【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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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春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