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田地和森林價格2025,土地公有與物價關系:集體土地公有制度不容置疑,最近一段時間,不少地方又對農村土地等資源確權,確權目的之一可能是,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以解決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等重大問題。個別自媒體卻錯誤地理解土地
最近一段時間,不少地方又對農村土地等資源確權,確權目的之一可能是,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以解決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等重大問題。個別自媒體卻錯誤地理解土地的性質,如,1996年開荒的2畝土地適用1995年實施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我國,土地公有與物價有重要的關聯,集體土地公有制度不容置疑。
對農村土地等資源確權的目的
一、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的必要性1995年《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農民集體經依法批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前述規定對應的法條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即,利用集體建設用地企業僅有兩種形式:要么是興辦企業,即,獨資。要么是聯營企業,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改革開放,特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后,村民增加的收入途徑主要是外出打工。多數農民外出打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于“名存實亡”的狀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利用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興辦、舉辦鄉鎮企業,此為城鄉差距越來越大,或者農民不能退休的根本原因。多數集體企業被改制后,集體土地所有權已被“非法”轉用為國有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越來越少。
《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了四個特別法人,其中之一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但多數行政實踐對法人登記可能尚不能實質理解,如,諸如新聞傳播、教育、醫療等事業單位被登記為企業法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特別法人是工商登記,還是民政登記可能還沒有形成共識。特別法人是2017年的《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類型,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不僅沒有普遍設立,甚至沒有設立的實踐。
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的必要性至少有二。其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設立后可以主張被改制的集體企業的土地所有權,并確定企業所有制的形式,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民營企業拆遷時利益歸屬等。其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法人設立后,農村村民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順理成章”,如,原勞動部于1995年通過規章確定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不適用勞動法。農民享受退休待遇,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等一系列問題便“迎刃而解”。
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適用范圍《土地管理法》頒布于1986年,但在本法施行期間一系列重大問題并沒有解決,如,鄉鎮人民政府舉辦的集體窯廠其土地歸屬是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各地有不同的實踐。國家有必要制定統一的規定解決土地歸屬問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第四十三條規定,鄉(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閑置部分不予確定使用權,并退還農民集體,另行安排使用。據此,就鄉鎮人民政府舉辦的集體窯廠土地歸屬而言,仍屬于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土地管理法》盡管頒布于1986年,但本法幾經修訂后第八十七條卻規定,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另行確定施行時間,意味著1999年1月1日起我國的土地確權工作已完成,即,我國大陸地區的所有土地屬于全民所有或者集體所有,此后發生的爭議僅限于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以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本規定的適用范圍既包括地域適用范圍,即,大陸地區所有的土地,也包括時間適用范圍,即,自1950年始,至1999年1月1日止。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這里的使用者并不是指農民個人,而是農民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適用范圍
三、集體土地公有制度不容置疑《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集體土地集體所有,即公有。法律之所以規定農業土地集體所有,不外乎以下理由。其一,我國是人口大國,糧食安全始終是國家大事,土地私有不能解決糧食充足問題,從而引起物價上漲。其二,集體所有制企業與國有企業一樣同樣有接受國家訂購任務,以及國家定價的義務,如,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前,生產隊普遍接受國家下達的指標。
法律之所以規定建設用地集體所有,也不外乎以下理由。其一,共同富裕的需要。建設用地集體所有,利用集體土地興辦、舉辦企業,集體經濟組織成為“股東”可以分紅有利于共同富裕。第二,國家對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實行國家定購價,農民依靠農業生產取得收益有限,國家必須在住房等方面給予村民補貼,或者照顧,據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無償使用宅基地。
基于上述理由,法律規定的集體土地公有制度不容置疑。相反,倘若農業用地私有,私人有自主經營權,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價格受到私人控制。農村建設用地倘若私有,國家征收建設用地就需要與私人談判達成協議,公益,公共設施的建設將舉步維艱。宅基地私有,多數宅基地可能被資本收購,不少農民可能居無定所。
集體土地公有制度不容置疑
就1996年開荒2畝土地的歸屬而言,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和《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荒地倘若已被確權歸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民不因開墾而取得使用權,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主張使用權。荒地倘若已被確權歸國家所有,開墾農民可取得使用權。荒地倘若沒有確權,仍屬于國家所有,使用權規則適用前述規定,其原因是農村土地沒有確權的屬于國家所有。
需要說明的是,《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沒有法律根據。物的所有權沒有明確消滅時效,土地所有權既然確定其他農民集體所有,他人不因長期使用而取得所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效力等級屬于行政規章,根據《立法法》等規定,“若干規定”無權規定民事基本制度。
法律分析:
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兩種類型,前者是說歸全家所有,在我國表現為以國有制為表現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說,生產資料是歸全民的,但是通過生產資料歸屬國家,來表現這種全民所有,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和集體所有制;
而后者是說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打個比方,在中國拆遷可以隨便拆,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所有國家說了算;在西方則不行,因為土地是私人的。
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農所有制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說,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歸農民所有,這個是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后,土地收歸國家,收歸集體,土地屬于公有制,農民對土地只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種地種什么、種多少都由集體說了算。
現在本質來講,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過為了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實行包產到戶制度,就是國家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由農民自主經營。最早出現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隨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開放后重新在全國推行。
另外現在北京地區出現了農村新公社的試驗。即土地本質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產到戶的,但是農民可以繼續出租使用權,將土地集中交給一個集體進行經營,而農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報酬,這樣是為了加快農村土地的集中經營。
從本質來說,1956年以后,我國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法律依據: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集體“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券等其他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荒溝、水面、綠化地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有依法保護、經營、管理集體“三資”的權利和義務。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損壞、私分、哄搶或非法查封、抵押、凍結、變賣和沒收。
法律分析: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兩種類型,前者是說歸全家所有,在我國表現為以國有制為表現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說,生產資料是歸全民的,但是通過生產資料歸屬國家,來表現這種全民所有,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和集體所有制;
而后者是說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打個比方,在中國拆遷可以隨便拆,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所有國家說了算;在西方則不行,因為土地是私人的。
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農所有制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說,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歸農民所有,這個是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后,土地收歸國家,收歸集體,土地屬于公有制,農民對土地只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種地種什么、種多少都由集體說了算。
現在本質來講,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過為了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實行包產到戶制度,就是國家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由農民自主經營。最早出現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隨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開放后重新在全國推行。
另外現在北京地區出現了農村新公社的試驗。即土地本質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產到戶的,但是農民可以繼續出租使用權,將土地集中交給一個集體進行經營,而農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報酬,這樣是為了加快農村土地的集中經營。
從本質來說,1956年以后,我國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集體“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券等其他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荒溝、水面、綠化地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有依法保護、經營、管理集體“三資”的權利和義務。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損壞、私分、哄搶或非法查封、抵押、凍結、變賣和沒收。
法律分析: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兩種類型,前者是說歸全家所有,在我國表現為以國有制為表現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說,生產資料是歸全民的,但是通過生產資料歸屬國家,來表現這種全民所有,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和集體所有制;
而后者是說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打個比方,在中國拆遷可以隨便拆,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所有國家說了算;在西方則不行,因為土地是私人的。
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農所有制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說,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歸農民所有,這個是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后,土地收歸國家,收歸集體,土地屬于公有制,農民對土地只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種地種什么、種多少都由集體說了算。
現在本質來講,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過為了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實行包產到戶制度,就是國家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由農民自主經營。最早出現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隨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開放后重新在全國推行。
另外現在北京地區出現了農村新公社的試驗。即土地本質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產到戶的,但是農民可以繼續出租使用權,將土地集中交給一個集體進行經營,而農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報酬,這樣是為了加快農村土地的集中經營。
從本質來說,1956年以后,我國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集體“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券等其他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荒溝、水面、綠化地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有依法保護、經營、管理集體“三資”的權利和義務。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損壞、私分、哄搶或非法查封、抵押、凍結、變賣和沒收。
法律分析: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兩種類型,前者是說歸全家所有,在我國表現為以國有制為表現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說,生產資料是歸全民的,但是通過生產資料歸屬國家,來表現這種全民所有,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和集體所有制;
而后者是說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打個比方,在中國拆遷可以隨便拆,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所有國家說了算;在西方則不行,因為土地是私人的。
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農所有制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說,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歸農民所有,這個是解放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后,土地收歸國家,收歸集體,土地屬于公有制,農民對土地只擁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種地種什么、種多少都由集體說了算。
現在本質來講,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過為了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實行包產到戶制度,就是國家把土地租給農民使用,由農民自主經營。最早出現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隨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開放后重新在全國推行。
另外現在北京地區出現了農村新公社的試驗。即土地本質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產到戶的,但是農民可以繼續出租使用權,將土地集中交給一個集體進行經營,而農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報酬,這樣是為了加快農村土地的集中經營。
從本質來說,1956年以后,我國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集體“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券等其他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荒溝、水面、綠化地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有依法保護、經營、管理集體“三資”的權利和義務。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損壞、私分、哄搶或非法查封、抵押、凍結、變賣和沒收。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的性質為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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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田地和森林價格有關系嗎
●拆遷林木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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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山林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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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拆遷補償田地和森林價格有關系嗎,征地補償后林木歸屬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平延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