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沒簽日期2025,拆遷協議沒有交房日期法院網,法律主觀:不合法。 因為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有規定,實施 房屋征收 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
不合法。 因為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有規定,實施 房屋征收 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一、拆遷時未簽協議先交房是否合法1、拆遷時未簽協議先交房不合法。征地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后征收的原則,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在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內將拆遷補償款存入指定銀行后實施拆遷。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二、拆遷補償流程有哪些拆遷補償流程如下: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拆遷合同也就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所以,拆遷安置協議丟了一般不會有影響。
因為拆遷補償協議的形成,不是專門針對你一個人所為,而是針對特定的人群共同所為。如果拆遷補償款還沒有到位或者補償協議中的補償內容還沒有實現,好向拆遷補償部門說明情況,進行掛失、補簽,以求大限度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房屋拆遷合同丟了可以補辦嗎?
拆遷安置協議丟了,是可以補辦的。拆遷補償協議書一般都有兩份,拆遷人哪里有存檔,可以到拆遷人處復印一份,請拆人加蓋其公章同樣具有合法效力。這里的拆遷人不是指個人,而是負責拆遷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那個單位。同時去拆遷部門補辦拆遷安置協議的時候,還需要提供以下的資料:
1、補發申請證明書;
2、登報聲明、具結書;
3、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個人提供身份證明;
4、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拆遷安置協議雖說能補辦,但是也會很麻煩,可能會面臨當時的拆遷辦已經換了或者取消了,然后轉移到新的地方,新的地方又不能立即承認您說的拆遷安置協議的有效性。所以會找很多部門,耽誤很長時間,來補辦這個拆遷安置協議。所以大家一定不要馬虎大意,在資料都整理好放一個比較安全、明顯的位置,防止拆遷安置協議的丟失。
不合法。拆遷補償確定后再交房更好。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一、房屋拆遷時可以斷水斷電嗎
房屋拆遷時不可以斷水斷電。《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戶口在娘家村里空掛戶著拆遷可以補償嗎
戶口在娘家村里空掛戶著拆遷不可以補償,空掛戶是指只有戶口在其住址,而落戶人實際卻不居住在這一住址的現象,對于實際居住人會補償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不合法。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簽了協議不交房拆遷方有權直接強制拆遷嗎
不能直接強制拆遷,要先申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部門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的,征收部門支付補償款后,被拆遷人不搬遷的,要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協議拆遷是否合法
協議拆遷是不合法的。因為拆遷需要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如果未經批準就私自簽訂拆遷協議,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違法拆遷,是不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不合法的拆遷協議能得到賠償嗎
具體看情況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其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協議拆遷補償是否合法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自行協議拆遷補償是不合法的,因為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需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如果沒有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則不可以征收房屋,此時自行簽訂拆遷協議則是不合法的。
變更拆遷協議是否合法
經當事人協議一致變更拆遷協議是合法的,如果沒有經當事人協商就擅自變更拆遷協議里的內容,則是不合法的。拆遷協議經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簽訂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要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一方不履行的話,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眾所周知,在征地拆遷實踐中,被征收人獲取建設項目征收進展情況的最常見途徑,就是“看公告”。
各種公告,直接影響了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實現,關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那么,在整個征收過程中,依法究竟都有哪些公告是會一一粉墨登場的呢?沒有這些公告,被征收人是否有權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甚至拒絕騰房交地呢?本文,在明拆遷律師為大家梳理這一重要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房屋征收范圍公告,或稱“暫停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對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范圍內停止一系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規定,實踐中各地都做了更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通常而言,早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就會出現這樣一個“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從而正式拉開拆遷的大幕,將被征收房屋的各項權利變動“鎖定”住。
譬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11條就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有關不得實施可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如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土地用途,遷入戶口或者分戶,房屋的轉讓、析產、分割、贈與等)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公告的內容再細,也不得取代法定的征收決定公告,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第二,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根據《條例》第13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
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這一公告在整個城市房屋拆遷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種沒有不行的公告。
最高院判決的“許水云案”中,當地政府就是在沒有作出這一公告的情況下直接將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強拆,最終導致了承擔敗訴責任的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公告中的征收補償方案會直接影響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結果,被征收人如果不服就應當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序來實施救濟。
第三,房屋價格評估初步結果公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6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在明拆遷律師想在此強調的是,房屋價格評估是城市房屋拆遷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程序步驟,將對被征收人最終的補償數額多少產生直接的影響。
而這一公示步驟則是一個合法的評估程序中所必須要履行的,對它的監督對于后續對評估報告的質疑乃至于對征收補償決定的救濟都具有一定的意義。
重視評估環節,盯緊評估程序,是被征收人需要牢固樹立的維權意識。
第四,征收補償決定公告。
根據《條例》第26條之規定,對于始終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這里被征收人要著重關注的是征收補償決定本身,如果對決定的補償數額仍不能接受,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實施救濟。
一旦過期,維權的可用空間將被大大壓縮。
且在以往在明拆遷律師曾多次強調過,征收補償決定直接指向司法強拆,故被征收人更不能等閑視之,而務必要對這一決定及時采取行動。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的公告
第一,擬征地公告,或曰征地告知書。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項規定,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征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
征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采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被征地農民有異議并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
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征地告知的內容包括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
據此,在征地依法報批前,這一公告程序是依規應當得到履行的。
第二,征收土地公告。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其第14條進一步規定,未依法進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可以說,這是一份沒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鑒于征收土地公告中將包含征地批文等重要內容,將直接反映征收項目的合法與否,故被征地農民對此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才能及時識別“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審批”“以先行用地批文代替征地批文”等違法用地情形,進而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第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其第14條進一步規定,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可以說,這也是一份沒有不行的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方案將會直接影響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權益,是直接關乎“房”“錢”和誰有誰沒有的問題,是廣大被征地農民維權所需關注的要點。
如果對補償安置標準不滿,可以考慮通過申請協調、裁決程序解決,也可以考慮針對方案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收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公告絕不只以上總結的9種,事實上還會有很多公示、告知、通知程序,性質都與公告大同小異。
被征收人需要明確的一點是,無論法律是否具體、直接的規定了被征收人在沒有見到某一公告時是否有權拒絕簽協議、騰房交地,只要被征收人認為自己在征收補償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因沒有見到公告而受到了損害,就有權依法進行維權,而暫時拒絕簽協議搬遷。
實踐中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標注“密級”不予公告,而只允許在被征收人內部傳閱的情況,各種違法亂象、怪象叢生。
對此類程序違法行為,作為被征收人的你應當堅決維權,促使征收補償的全過程在陽光下運行。
一、房屋征收拆遷補償規定是什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沒簽日期有效嗎
●拆遷安置協議簽了沒有給我們協議
●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拆遷合同沒有安置期限怎么辦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
●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沒了怎么辦
●未簽安置補償協議不能拆房嗎
●拆遷協議未簽,房子拆了,怎么辦
●拆遷安置協議找不到了怎么辦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丟了咋辦
●拆遷協議未明確交房時間
●拆遷協議未明確交房時間
●拆遷協議沒有寫期限怎么辦
●拆遷協議沒有回遷時間合理嗎
●拆遷沒有按時交房
●拆遷協議未約定付款時間
●拆遷沒給拆遷協議
●拆遷房沒有拆遷協議
●拆遷協議沒有打款時間
●拆遷協議沒寫日期有效嗎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拆遷安置協議簽了沒有給我們協議,房屋拆遷安置協議書沒了怎么辦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衛曉丹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