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至今拆遷房屋補償價格表2025,家人因貪污、受賄被抓,家屬想要幫忙退贓,應該怎么做呢,家人因貪污、受賄被抓,家屬想要幫忙退贓,應該怎么做呢?
將受賄回來的金錢、贓物上交有關單位。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代為退贓的,可從輕處罰。
第二從法律性質上講,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退贓和向法院退贓沒有什么區別,不過,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退贓,檢察院起訴書中一般會表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院從輕量刑;向法院退贓,法院判處書中一般會體現出從輕量刑。
受賄后積極退贓能減輕處罰嗎
1.發現暗中送的或者家屬代為收受財物而退還。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行為人為謀取某種利益,在對方不接受財物的情況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將財物故意放在對方的辦公室或家中即離去等方式,讓對方接受財物,對方一旦發現財物及時退還。還有的因為對方拒受財物或怕對方不收財物,就以種種借口讓其家屬代收,對方發現后。即將財物退還。對上述情況,由于行為人缺乏受賄的故意,顯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更談不上“積極退贓”減輕處罰問題。
2.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有的行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后,因某種原因而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決定把財物退還給對方;有的人因未給對立辦成允諾的事,而自動把收受的財物退還給對方。如何認定上述兩種行為的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主張退還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致使受賄行為不復存在,談不上定罪處罰的問題。另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雖然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退還了,但不能抹殺已構成受賄罪的事實,只是在處理上可以從寬而已。我們基本同意第二種觀點。
其一,這種退還,不能否定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及其對社會的危害。即這種退還仍然是構成犯罪前提下的退還。其二,這種退還,只能說是一種悔罪表現。行為人從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變為不愿占有他人財物,表明其主觀惡性的減弱,并且減少了對方的經濟損失。其三,這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外,對于受賄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只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鑒于受賄人最終將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財物主動退還,這屬于“積極退贓”行為,由于其主觀惡性的嚴重程度和情節惡劣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相應減輕,因而在處理時,一般應予從寬。
3.因對方索要而退還。這種情況大體有三種表現:一是對方對索賄不滿,要求退還。二是對方謀取利益的目的未達到,要求將賄賂款退還。三是對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還。
對具有以上幾種情形之一的,是否要按犯罪處理呢?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主張不以犯罪論處;第二種主張-按犯罪從寬處理。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首先,上述幾種退還,除情節顯著輕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還。其次,從主觀上看,上述幾種退還,均不是行為人的自動退還,而是在對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諾的事辦成而退還的主觀惡性要大。因而亦-應以受賄罪論處。但是,其退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當然,由于這類案件行為人最終畢竟未得到財物,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處理上可酌情從寬。
1、對于受賄犯罪案件,如果家屬想代為退贓的,可以直接向偵查機關--檢察院進行退贓,也可以在到了審理階段后,向法院進行退贓。不過,如有可能,建議盡量在偵查階段退贓,這樣,如果犯罪情節本身較輕的,還可以盡早為當事人取保候審創造條件,爭取由偵查機關予以取保候審。
2、對于退贓的時間,沒有統一規定,只要在法院判決之前退贓的,都可以由法院予以從輕處罰,但是如果越早退贓的,原則上來講對當事人越有利。根據《刑法》規定,如果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有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官員受賄家人受牽連嗎
一般沒有影響,但在錄用公務員、服役、申請入黨時有一項是“直系親屬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這一項比較麻煩,注意一點,如被宣告緩刑,則不算做“受過刑事處罰”。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詢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數額受賄罪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現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受賄的官員不考取公務員不進行服役或者不申請入黨的話,一般沒有太大的影響,但如果要考取公務員,會對家庭里面的情況進行調查,所以是會產生一定影響的。
官員受賄追究家屬刑責嗎
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通過親屬收受賄賂的,可以追究親屬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關于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十一、關于“特定關系人”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根據我國刑法,對犯受賄罪的處罰根據受賄數額及情節而定,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可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較輕的可受行政處分。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有悔改表現且積極退贓者,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382條的規定處罰,即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而法律中另有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拓展延伸
受賄罪家屬退贓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受賄罪家屬退贓的法律規定和程序主要涉及家屬在受賄罪案件中的責任和退贓的具體操作。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家屬作為受賄人的直系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人,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退贓方面,家屬應主動配合司法機關,如實提供受賄財物的情況,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退還。具體程序包括:首先,家屬需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明確退贓數額和方式;其次,家屬應如實提供受賄財物的來源、數量和存放地點等信息;最后,家屬需按照相關規定將退贓財物交還給司法機關,以便用于追繳贓款和追究受賄人的法律責任。總之,受賄罪家屬退贓的法律規定和程序旨在保障法律的公正執行,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
結語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處罰根據受賄數額及情節來決定。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者可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較輕者可受到行政處分。同時,對于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情況,如有悔改表現并積極退贓,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受賄罪家屬退贓的法律規定和程序主要涉及家屬在受賄罪案件中的責任和退贓的具體操作。家屬需配合司法機關,提供受賄財物的情況,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退還,以維護法律的公正執行和社會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和2007年10月25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號)同時廢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技術制作電子筆錄等材料,可以使用電子印章制作法律文書。對案件當事人進行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的過程,公安機關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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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楊軒諾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