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遷房屋沒有補償寫的自述狀2025,律師拒執罪案件:挑戰與突破,律師拒執罪案件:挑戰與突破
法律分析:一、探究法院對拒執罪使用的限制
“拒執罪”全稱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就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拒執罪”能夠有效的打擊失信被執行人的囂張氣焰,對這類人群形成了強力的威懾。
二、拒執罪移送是不是由法院進行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一對立案管轄的修正,筆者認為主要是基于三點考慮:一是法院直接受理此類案件,集偵查、起訴、審判于一身,有悖于刑訴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和“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的原則;二是公安機關有較強的偵破技術和偵破手段,有利于對該類犯罪的打擊;三是法院自偵自判,不利于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保護,有損司法公正。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司法拘留,然后移交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二,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1)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4)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5)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三,你所述被執行人在強制執行期間將自己和父母的戶口遷入訴前保全的查封房里的行為,不屬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故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拒執罪移送是不是由法院進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拒執罪是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和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拒執罪屬于結果犯,必須具有“情節嚴重”的結果。拒執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條件、客觀要件、主體和主觀方面的故意。為了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相關法律規定了拒執罪的處理方式和管轄權。對于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等判決、裁定的行為,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法律分析
一、拒執罪是怎樣認定的
拒執罪認定是,屬于結果犯,必須具有“情節嚴重”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執罪的構成要件
拒執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條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司法秩序和法律的尊嚴。
2.客觀要件是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
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
三、拒執罪的法律規定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結語
拒執罪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必須具有情節嚴重的結果。拒執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條件、客觀要件、主體和主觀方面的故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保障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審理適用法律進行了解釋。拒執罪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如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可酌情從寬處罰;而對于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行為,可酌情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時,單位和相關負責人也將受到相應處罰。
法律分析
當事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如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拓展延伸
拒絕執行判決的后果及可能的刑罰
拒絕執行判決是對司法權威的不尊重和違反法律的行為,其后果嚴重而且多樣化。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拒絕執行判決可能導致各種刑事和行政后果。在某些國家,這可能被視為藐視法庭罪,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甚至監禁。此外,拒絕執行判決還可能導致被判處違約金、賠償金或其他經濟損失。此外,拒絕執行判決可能會對個人聲譽和信用記錄產生負面影響,可能導致社會排斥和限制。因此,拒絕執行判決的后果嚴重,強烈建議遵守法律和執行判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后果。
結語
拒絕執行判決是對司法權威的不尊重和違反法律的行為,其后果嚴重而多樣化。根據不同法律規定,可能面臨刑事和行政后果,包括罰款、拘留甚至監禁。此外,還可能被判違約金、賠償金或其他經濟損失,對個人聲譽和信用記錄產生負面影響,導致社會排斥和限制。強烈建議遵守法律和執行判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后果。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刑法上:該罪名的名稱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構成要件為:1、犯罪客體:法院的正常活動;2、行為的對象為依法生效的判決和裁定;3、客觀要件為:實施了拒絕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有能力執行但是拒不執行,并且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4、主觀上是故意為之。并且,本罪的主體并非一般主體,而是有義務履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拆遷未補償怎么辦
●沒有享受拆遷補償證明
●拆遷補償明細表不簽字
●房屋拆遷沒有補償怎么辦
●拆遷未補償證明不給開
●拆遷未享受證明需要什么手續
●未享受拆遷補償證明去哪兒開
●拆遷未享受證明怎么開
●拆遷沒有補償協議
●拆遷未補償證明
●拒執罪律師收費標準
●拒執罪律師收費標準
●律師拒絕辯護的正當理由
●律師拒絕作證的情形及例外
●律師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處罰依據
●拒絕律師
●律師拒絕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是違反職業道德的
●律師拒證權
●律師拒絕法律援助的處罰
●律師拒絕辯護或代理的情形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沒有享受拆遷補償證明,拆遷未享受證明需要什么手續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孔彤奕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