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依法得到房屋拆遷的補償款2025,政府征收房屋可以要求的補償有哪些,政府征收房屋時,被征收人可以獲得的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被征收人有權獲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
政府征收房屋時,被征收人可以獲得的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被征收人有權獲得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部分補償通常依據房屋的結構、折舊程度等因素,按平方米單價計算,以確保被征收人的房屋資產得到合理的補償。
二、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
依據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被征收人還能獲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這部分補償涵蓋了因房屋被征收而產生的搬遷費用,以及在新居住地臨時安置期間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從而減輕被征收人的經濟負擔。
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根據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被征收人還有權獲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這項補償旨在彌補因房屋被征收而導致的生產經營中斷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房屋產權調換的選擇權
除了上述直接經濟補償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還賦予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接受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進行房屋產權調換,以獲取與原房屋價值相當的替代房產。這種調換方式旨在滿足被征收人繼續擁有房產的需求,提供更多的選擇靈活性。
綜上所述,政府在征收房屋時,必須依法給予被征收人全面且合理的補償,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及房屋產權調換的選擇權。這些補償措施共同構成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堅實基礎。
房屋征收補償項目有:房屋價值補償費和房屋裝修費、征收安置費和搬遷費、房屋各項家電移機補償費、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費、困難補助費和獎勵補償費。【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政府征收房屋賠償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賠償的內容是有規定的,一般包含三部分,具體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征收房子的補償規定:征收房子的補償包括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拆房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分析:征收個人住宅的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標準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90%。征收非住宅的貨幣補償標準,按不低于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執行。最低貨幣補償面積為45平方米. 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選擇貨幣補償的,按45平方米給予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多層安置住宅按45平方米進行安置,高層安置住宅按47平方米進行安置。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搬遷費補償標準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費每戶按500元補償;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補償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計算);但補償最高不超過1000元/戶。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費每戶按400元補償;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補償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計算)。
2、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
被征收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為:城區范圍以內12元/平方米/月,城區范圍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區范圍以內每月臨時安置費不足1500元/戶的,按1500元/戶計算;城區范圍以外每月臨時安置費不足900元/戶的,按900元/戶計算。
3、提前搬遷獎勵標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按規定的獎勵期限提前簽約并交房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城區范圍以內獎勵標準為:第一獎勵期內獎勵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戶的按30000元/戶計算;第二獎勵期內獎勵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戶的按12000元/戶計算;超過第二獎勵期搬遷交房的,不予獎勵。城區范圍以外獎勵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具體項目情況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4、未經登記建筑補償標準
對未經登記建筑屬附房或未被認定為合法建筑或已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視搭建時間分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在2010年7月1日《(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補償;在2010年7月1日后搭建的,按殘值補償300元/平方米。
5、特殊特困補助標準
對在征收項目范圍內常住戶籍且為實際居住的大病、殘疾、貧困、高齡等特殊特困被征收對象,以計戶規則確定的戶為單位給予一定的補助(補助標準詳見附件)。根據補助類別確定相應的補助金額,補助金額可累計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戶。補助對象及金額需在征收范圍內公示無舉報或無異議后予以補助。
6、征收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
(1)住宅類直管公房。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對產權人和承租人分別以住宅類房屋市場評估價格(不含裝飾裝修評估值)的20%和80%進行貨幣補償;并對承租人參照個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進行產權調換。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對產權人進行產權調換安置,產權人與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2)住宅類直管公房改作商業用房。經認定為“住宅類直管公房改作商業用房”,并經產權人認可的: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對產權人和承租人分別以商業用房市場評估價格(不含裝飾裝修評估值)的30%和70%進行貨幣補償;對承租人不安置商業用房,按住宅類直管公房征收政策予以安置。產權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對產權人按住宅類直管公房征收政策進行補償安置,產權人與承租人重新訂立住宅類房屋租賃合同。
(以上標準僅供參考,具體補償標準以政府下發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為準)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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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陶安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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