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梅房屋拆遷補償2025,死亡人員能成為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對象嗎,死亡人員一般不能成為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對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
死亡人員一般不能成為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對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死亡人員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無法享受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
然而,有一種特殊情況需要考慮。如果在確定征地補償分配資格后,某人在分配前去世,那么其仍有可能有權獲得相應的土地征收補償款。這是因為,在確定分配資格的時候,該人還存活,其權利并未因死亡而立即消失。但這種情況下的具體分配方式,可能需要根據當地的法規和政策來確定。
總的來說,一般情況下,死亡人員不能成為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對象,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在確定分配資格后去世的人員,可能仍有權獲得補償款。具體情況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進行判斷。
對涉及死亡人員安置補助費的處理應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員在實際上已不再占有耕地,從而不能作為安置對象,不能分得征地安置補償款,也不會發生繼承的問題;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員,應當將其計算在征地安置款的安置范圍之內,應當享有分得安置補償款的權利,其所應得的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村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征地補償款是因村民喪失耕地而給付的一種補償。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自主權在村集體組織。村民實行自治,依法受法律保護。一般情況下,死亡人員不能成為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但是,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死亡人員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分得征地補償費。第一種情況是: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因此,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項的性質,如果屬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所應當享有的關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繼承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土地承包法而享有。第二種情況是: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這說明安置補助費是以征地前的在冊人口數為基礎進行計算的。所以涉及死亡人員安置補助費的處理應注意區分不同情況:在征地前死亡人員不能作為安置對象,因此也不能分得征地安置補償款;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員,如果在計算征地安置補償款時已將其作為安置對象,其就應享有分得安置補償款的權利,其所應得的收益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一般情況下,死亡人員不能成為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但是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的性質,如果屬于承包人依法應當享有的關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
(2)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員,如果在計算征地安置補償時已經將其作為安置對象,其就應享有安置補償款的權利,其所得的收益由其繼承人繼承。
湖北省最新征地補償規定對黃梅縣的土地補償標準按片區鄉鎮分土地為一類、二類和三類,不同片區類別和土地使用功能的不同,補償的標準也會不一樣。如一類菜地補償35200元/畝,二類菜地36300元/畝,菜地和耕地、果園等補償的標準又不一樣,具體可看上文。
一、承包人有哪些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二、土地流轉后,我們的土地該怎么補償
土地流轉后,應當歸承包經營權人和實際使用人共同所有,分配標準是:
1、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
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具體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不過關于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對于地上附著物,比如房屋的補償,如果地上附著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著物使用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
2、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后雖然實際使用土地的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并沒有發生改變。所以該筆補償費應由轉包人、出租人取得。但是并不能說土地補償與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無關系。合同當事人事先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約定承包地被征收時對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轉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對失去土地的集體成員的專門補償,所以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關鍵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般情況下接包人屬于安置的對象范圍,而承租人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以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征地補償一般由被征收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所享有,征地機構應當補償被征地戶征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安置補償費等等,如果被征收地上有建筑物需要進行拆遷的,還應當賠償相關的所有錢人拆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等。
《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
一般在做房屋拆遷之后,就會有補償款打下來。而為明確補償款的分配,也會先弄個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不過,實際中,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確定后,原定的補償對象有死亡情況的,那么有的人擔心會影響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
事實上,在土地賠償款分配方案確定后,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對參與土地分配方案的人員都是具有相應的約束力。因此,在確定土地賠償分配方案后,即便參與或涉及的人員死亡,其子女或親屬可以代為參與分配繼承其應得份額。
此外,土地補償款的標準為:一是征收耕地的補償款,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二是征收其他土地的補償款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款標準規定。
要是這個標準有所偏差的,那么接受補償的一方可以及時去提起行政復議進行維權。要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分為申請,受理、審理、決定四個步驟:
一、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采取書面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會在5日內進行審查。
三、審理
四、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會在從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最后,實際中要是因為土地補償款的標準問題引起糾紛的話,往往會涉及較多人的利益,所以,要是有多幾個人想要申請行政復議爭取權益的,那么建議可以聯合起來,委托個專業律師代理也可以。
一、行政復議怎樣申請
1、申請時效。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于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采取書面方式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所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去世的人當然拿不到土地征收的補償款。不過有一種情況是例外的,如果村民是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后死亡的;并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可以請求征地補償。
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征收拆遷補償款該怎么辦
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征收拆遷補償款,可以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反映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土地征收補償款適用訴訟時效嗎
土地征收補償款適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六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怎么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征收土地有補償嗎
有補償。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怎樣分配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確定時,已經死亡的人不能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已經死亡的人不再具有獲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湖北黃梅房屋拆遷補償多少
●黃梅拆遷補償標準
●湖北省黃梅縣拆遷
●黃梅縣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黃梅縣拆房補償費標準
●黃梅縣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黃梅縣關于房屋拆遷通告
●黃梅拆遷信息2021
●黃梅拆遷范圍
●黃梅縣2022拆遷
●死亡人員能否得到征地補償
●死亡人員能否得到征地補償
●農村死亡人口土地可以收回集體嗎
●死亡人口能否領取農村土地補償金
●村民死亡后土地歸屬
●死亡后土地被征用 可以拿到補償款嗎
●村民死亡地是否收回
●農村全戶死亡的土地村上可以收回嗎?
●農村死亡人口土地還有補貼嗎
●農村死亡人口土地收費嗎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黃梅拆遷補償標準,黃梅縣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樂慕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