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制區房屋不拆遷補償標準2025,問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房屋是否需拆遷,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控制區內、紅線外的房屋不一定要拆遷;影響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產生活的可以與公路建設和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控制區內、紅線外的房屋不一定要拆遷;影響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產生活的可以與公路建設和管理部門協商得到補償或者拆遷。《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道不少于5米。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第十三條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的,其建筑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高速公路一般不少于二十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架設管線等,應當考慮公路的遠景發展,符合公路的技術標準,并事先征得當地公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
第三十一條 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筑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
高速公路旁邊的房屋30米可以拆遷,從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延起向外延伸30米,30米內的建筑物會被拆遷,高速公路征地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1、國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縣道不少于10米;4、鄉道不少于5米。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1、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在相關規定的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方可進行。公路建筑控制區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航道保護范圍、河道管理范圍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經公路管理機構和鐵路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后劃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法律分析:房屋離高速公路邊緣30米必須拆遷。高速公路與房屋距離距離30米以內屬于拆遷。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法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一)國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縣道不少于10米;(四)鄉道不少于5米。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控制區內、紅線外的房屋不一定要拆遷;影響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產生活的可以與公路建設和管理部門協商得到補償或者拆遷。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法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法律分析: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控制區內、紅線外的房屋不一定要拆遷;影響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產生活的可以與公路建設和管理部門協商得到補償或者拆遷。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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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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