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戶主吊銷營業執照補償2025,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職工的補償標準是什么,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對職工的補償標準是職工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的,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向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其支付半個月的工
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對職工的補償標準是職工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的,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向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其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主觀: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職工可以要回 工資 。 勞動法 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勞動合同終止 。該情形終止的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營業執照被吊銷如何處理1、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同時,有的省份工商局還將被吊銷企業法人列入黑名單,三年內在全國都不能辦理個體營業執照,公司不能擔任董事、監事、經理。對吊銷不服的,可以在處罰決定做出的3天內,書面要求聽證,也可以向上一級工商管理部門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決定的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二、營業執照辦理需要的材料有哪些營業執照辦理需要的材料有: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3、經營場所證明;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并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法律分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后果有:1、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2、喪失了最后救濟權;3、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勞動合同終止。第46條第6項和第47條規定,依照本法第44條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案情簡介】尹某于1984年到濟南某廠工作,因單位經營困難,自1996年起不再到單位上班。1999年,該廠與濟南某公司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書,約定由該公司以承擔債務方式一次性買斷該廠整體產權。2010年6月,該公司領取了該廠的土地、房屋補償及相關企業搬遷、人員安置等各項費用1900萬元。2012年1月5日,該廠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2013年9月10日,尹某申訴至市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該廠和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后,尹某訴至市中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法律解讀】具體到尹某與所在單位的案件,法院認為,尹某所在的工廠于2012年1月5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尹某與工廠的勞動關系依法終止,工廠依法應支付尹某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尹某多年未上班,其要求按終止勞動關系時的上年度,即2011年的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為基數計算并無不當。工廠依法應支付尹某經濟補償13200元。該廠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某公司雖接收了整體產權,但未對其依法進行清算,依法應在接受財產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工廠支付尹某經濟補償13200元,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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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成俊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