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羅縣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放棄農村宅基地有什么補償,一、貨幣補償這是最常見的方式,你答應退出農村的宅基地,便按照退出的面積給你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但是這個補償可沒有規定的數額,得根據什么區域來商定的,有高有低,而且差距非常大。二、
一、貨幣補償這是最常見的方式,你答應退出農村的宅基地,便按照退出的面積給你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但是這個補償可沒有規定的數額,得根據什么區域來商定的,有高有低,而且差距非常大。
二、補償樓房這種是拆掉農民的房子,將農民集中居住到由地方政府新建設的樓房上。這種也給錢,不過是將錢抵消了樓房款。
三、平等置換商品房將農民的住房拆掉,置換相同面積的商品房。
關于農村自愿退出宅基地補償,各個地區有所差異,參考標準如下:
1、按年補償。指的是相關部門根據當地平均收入按照年份進行補償,每年補償金額基本在9000-11000元之間。
2、置換安置房。按規定自愿退出的農民可以置換城區住房、商品房等。
3、以地養老。如寧夏平羅縣農村自愿退出宅基地通知中,對于農村無人養老的老人自愿退出宅基地,可以用補償金置換養老服務,也就是“以地養老”。
4、入股分紅。如一些省份有的古村鎮,會利用盤活退出的宅基地用于鄉村旅游,而退出宅基地農民則以土地騰退入股,按年領取分紅。
5、一次性貨幣補償。各地經濟狀況不同,補償標準有所差異,具體的補償標準,需要咨詢各地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
第十三條: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法律分析:自愿放棄農村宅基地國家是有補償的,國家允許農村村民放棄農村宅基地,并且國家收回的的國家會給予放棄者適當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農村拆遷宅基地的補償標準如下:第一,房屋補償費,該費用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第二,周轉補償費,該費用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第三,獎勵性補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宅基地有償退出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為:框架結構60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43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350元/平方米,土木結構250元/平方米。宅基地已確權登記發證且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7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償;超出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35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分析:
自愿放棄農村宅基地國家是有補償的,國家允許農村村民放棄農村宅基地,并且國家收回的的國家會給予放棄者適當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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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然松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