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拆遷補償標準2025,湘江科學城保障房一期拆遷補償,湘江科學城保障房一期拆遷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具體補償內容包括以下幾個部分: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房屋的類型和結構,補償標準會有所不同。例如
湘江科學城保障房一期拆遷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具體補償內容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根據房屋的類型和結構,補償標準會有所不同。例如,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一定金額,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磚瓦房、平房等也有對應的補償標準。這些補償標準通常會根據當地市場價格和房屋類型進行調整。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這部分補償用于支付因房屋征收而產生的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金額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和確定。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如果征收的房屋用于商業(yè)經營或生產活動,因征收導致停產停業(yè)的,征收部門會給予一定的補償,以彌補經營者的經濟損失。
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會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額外的補助和獎勵,以鼓勵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補償標準和金額會根據當地的政策、法規(guī)以及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因此,在面臨拆遷時,建議被征收人及時了解當地的政策和法規(guī),并與征收部門進行積極溝通,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總的來說,湘江科學城保障房一期拆遷補償將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進行,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客觀:沙市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一、總則第一條凡在沙市城市規(guī)劃范圍內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均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二條城市規(guī)劃范圍內的所有建設用地,由城市規(guī)劃部門統(tǒng)一管理。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房管部門管理。建設單位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必須報房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理。否則,城市規(guī)劃部門不簽發(fā)建筑許可證,銀行拒絕付款。第三條因建設需要搬遷單位和住戶時,房管、城建部門必須共同負責做好拆遷動員和安置工作;被遷單位和住戶,必須服從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的需要,按規(guī)定時間搬遷騰地;建設單位以及被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遷居民的所在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拆遷動員工作。二、居民拆遷安置第四條對被遷城市居民的住房,應予安排。就地安置的,由拆遷戶自找地方臨時借住,借住確有困難的,由建設單位幫助解決,被遷居民的所在單位協助搞好這一工作;建設單位必須在居民遷出十二個月內建好安置房,安置好借住的拆遷戶;拆遷戶在臨時借住期間,由建設單位按《拆遷戶借住期補助費標準》發(fā)給臨時借住補助費。它地安置的,建設單位要事先把拆遷安置房準備好,并經房管部門驗收后再搬遷。第五條安排新房的數量,根據家庭人口狀況確定。有本市正式戶口的常住居民,屬安置對象;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也應予安置。拆遷范圍確定后遷入的戶口,不屬安置對象。第六條在職被遷居民參加拆遷會議和搬家,占用工作時間,由房管部門出具證明,所在單位按公假處理,工資照發(fā),不影響評比、獎勵,但累計占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周。第七條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居民住房,根據拆遷戶所需面積,按新建住房價格和合理的配套建設費用(含拆房后的材料折價款),由建設單位一次付款給房管部門。拆除居民私房,按《沙市市民房拆遷作價計算辦法》所計價格,由建設單位一次付款給房主,拆除的材料由安排住房的單位處理。第八條私房拆除后要求遷建的,由房主提出申請,房管部門批準,在房管部門監(jiān)督下自建或由建設單位遷建還原。自建的,由建設單位按《沙市市民房拆遷作價計算辦法》所計價格增加百分之五十,發(fā)給房主遷建補償費,遷建資金的不足部分,由房主自己解決。用地和材料指標,由城市規(guī)劃、計劃部門審批解決,房管部門統(tǒng)一承辦。私房遷建,由房主自己解決臨時借住問題。三、單位拆遷安置第九條拆除單位自管房中的非住宅建筑物,由建設單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積、原結構類型的新建價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價款),付款給被遷單位自行遷建,自行遷建確有困難的,建設單位可以按同一價款在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地區(qū)協助遷建。拆除單位的住宅(不包括集體寢室),由建設單位提供安置房,按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安置住戶。第十條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單位用房,由建設單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積、原結構類型的新建價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價款),付款給房管部門。商業(yè)用房應參照國務院〔1981〕103號文件精神由房管部門安排;生產用房由生產單位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由房管部門協助解決。四、農村人民公社社員拆遷安置第十一條拆遷郊區(qū)農民私有房屋,應本著充分利用原房舊料遷建還原的原則,由建設單位按《沙市市民房拆遷作價計算辦法》所計價格,發(fā)給房主補償費和必要的材料指標,委托生產隊包建或農民自建。生產隊包建或農民自建有困難的,由建設單位按上述標準遷建還原。擴大面積和改善條件所需費用,由房主自己承擔。第十二條遷建農民房屋所需地基,由社隊在城市規(guī)劃的郊區(qū)居民點范圍內解決。建設單位按土地征用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付給社隊地基補償費,在它隊安排的按百分之百付給地基補償費,新地基仍歸原生產隊所有。第十三條農民因征地拆遷后轉為城市居民的,其拆遷安置按本辦法中城市居民拆遷安置的有關條款辦理。五、其他第十四條因上述拆遷引起的新的拆遷,按同一辦法執(zhí)行。第十五條拆遷外僑、教會、寺廟的房屋和紀念性建筑,拆移建設用地上的市政、公用設施(如人防、公廁、電桿、綠化物、各種管線等),或建設用地內遇有名勝古跡和發(fā)現文物,應與各主管部門聯系,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第十六條已經確定拆遷的房屋,任何被遷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如損壞或拆除其中材料,視情況降低補償價格。第十七條單位和私人的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應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拆除的材料由單位和本人自行處理。六、違章處理第十八條對已按有關規(guī)定作了補償、安置,仍然堅持過高要求,拖延搬遷的單位和個人,經動員無效,由房管、城建部門限令其搬遷;對故意刁難,拒不搬遷,嚴重影響建設的,按照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強行搬遷。第十九條建設單位、經辦拆遷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的,按照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處理。
法律分析:
1、湖南省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這三部分。
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而且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按原建安工程造價結合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和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因市政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停車場、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碼頭、人防、綠化等工程)項目拆遷非住宅房屋不作產權調換。
第二十六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樓層、朝向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按《湘潭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已改變房屋用途的,以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八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設計規(guī)范和質量安全標準。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拆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為部分產權的,原購房人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為全產權后,方可進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未規(guī)范為全產權的,按部分產權所占份額分別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一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拆遷國有直管公有住房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由拆遷人按租賃房屋補償金額的3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70%補償給房屋所有權人。
單位自管住宅房屋拆遷可參照直管公房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拆遷落實私房政策帶戶返還的租賃住宅房屋,應實行貨幣安置。貨幣補償款的100%支付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由拆遷人按貨幣補償款的30%另行給予補償并解除房屋租賃關系。
第三十四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住宅面積過小(在同一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計算面積),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遷人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對被拆遷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予以補償安置。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民政部門認定。本辦法公布后,建筑面積在36平方米以下戶型分戶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拆除住宅用房,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用。搬遷補助費用為每戶300元,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每超過1平方米增加2元搬遷補助費。過渡安置的,發(fā)給兩次搬遷補助費。
拆除生產、經營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開支支付搬遷補助費,對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所廢棄生產設備的剩余實際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第三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為被拆遷房屋評估值或協議補償金額4‰,每戶每月最少不低于120元。
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期房安置的過渡期限,多層建筑不得超過18個月,高層建筑不得超過30個月。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自行安排周轉房的,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的3倍支付。
(二)由拆遷人安排周轉房的,除另有約定的外,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
第四十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停產、停業(yè)補助費每月為拆遷房屋評估值或協議補償金額的6‰。補助時間按實際停產、停業(yè)月數確定。
第四十一條被拆除房屋的裝飾、裝修設備及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
1、湖南省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這三部分。
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而且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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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舒俊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