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產房遺產拆遷補償標準2025,公產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動遷有補償嗎,公產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動遷,其繼承人是有權獲得補償的。一、補償權益的繼承公產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動遷補償權益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
公產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動遷,其繼承人是有權獲得補償的。
一、補償權益的繼承
公產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其動遷補償權益應由其繼承人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如果原承租人生前有遺囑指定了繼承人,那么補償將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二、補償的具體內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動遷補償通常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因此,公產房原承租人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獲得這些補償。
三、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產房原承租人沒有設立遺囑且沒有法定繼承人,那么其享有的動遷補償將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此外,具體的補償標準和方式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律師以獲取更準確的信息。
綜上所述,公產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動遷,其繼承人是有權獲得相應補償的,具體補償內容和標準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策來確定。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遷時,拆遷補償款如何處理,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對此規定并不明確,也很容易引起爭議。有人認為應補償給實際占有人,但本人認為作為遺產處理比較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和前述規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有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不可以繼承。公房承租人變更一般發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于人們尚有觀念,認為分配給自己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財產,很多老人想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房子留給子女;也有的人在老人去世后爭奪老人承租的公房。事實上,從法律上講,作為國家及單位給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個人的私有財產,首先個人不能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留給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權也是不能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公有住房的產權屬于國家所有,不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公房制度中,雖然涉及到對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但該項權利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權利,承租人只享有自己居住的權利,而沒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因此,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公房的承租權變更就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通常情況下,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該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和分割,其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雖然不能作為財產繼承,但法律規定可以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這是實際意義上的公房承租權的繼承。公房承租人死亡,確定承租人有幾個方面的明文規定,第一,公房承租人生前是該市常住戶口以及共同居住人常住戶口與公房承租人一致,選繼續承租的前提是必須與共同居住人協商并且取得同意;第二、不能與之協商一致的,可在共同居住人中變更承租人,例如原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對于其他人則由在他處住房的基本情況、該處居住時間的長短等因素決定,第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對于繼承權相關法律問題,雖然有法條明文規定,但直接涉及個人與他人利益,是一個相當復雜且專業的事情,如果不是有其他特殊的原因,還是建議聘請專業人士解決問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依據我國《繼承法》的原理,只能是個人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公房是屬于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公房承租人只有租住權,沒有處分權。公房不能作為個人財產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拆遷是否存在繼承?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遇到拆遷時,拆遷補償款應該歸被征收人的法定繼承人所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這樣說理解嗎?
法律分析:承租人對公有居住房屋(簡稱公房)沒有所有權,其與出租人之間是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因此,承租人死亡, 公房不能發生繼承法意義上繼承,但是公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卻可以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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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中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