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濟高鐵拆遷戶補償標準2025,鄭濟高鐵征地補償規定是怎樣的,鄭濟高鐵征地補償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這通常基于土地原
鄭濟高鐵征地補償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這通常基于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會定期調整。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這主要包括被征地農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產設施、水井以及其他附著于地表的各種附屬設施。補償款一般按照評估價格來計算,并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青苗補償費: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產值,該款項會直接支付給具體的承包人。
二、補償原則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包括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三、征收程序
在征收土地之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相關信息,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至少公告三十日。同時,需要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總的來說,鄭濟高鐵征地補償規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保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具體的補償標準和程序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和執行。
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費應按照土地法規定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高鐵征地補償標準
我國對國家建設用地征收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并沒有統一規定,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由省市自治區制定。
鐵路占地同樣屬于國家建設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涉及的補償費用一共有4項,分別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該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要求,我國某些省份規定如果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再沒有土地可以耕種,那么應當將土地補償費中的部分支付給失地農民。具體到你所在省份是否有類似規定,你應當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詢。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此款的支付要根據被征地農民的選擇來確定,如果被征地農民選擇貨幣安置,即要錢不要地,那么此款應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如果被征地農民選擇調地安置,即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本村機動地中劃出土地給被征地農民耕種,那么此款應當由全村村民共同分配。當然,安置補助費4-6倍這個倍數不是不可變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6款的規定,上述費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使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的總和達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更是從保障民生出發,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則主要指被征地農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產設施、水井以及其他附著于地表的各種附屬設施,其補償款一般按照評估價格來計算,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至于評估,應由征地機關指定中立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來進行,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4、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產值,該款直接支付給具體的承包人。當然,這筆費用是否發生,要看征地當時該地塊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經停耕,沒有種植任何作物,則不存在這筆費用。
1、土地補償費24000元/畝(20%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80%統籌用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
2、安置補助費26000元/人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
3、青苗費2400元/畝;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當月,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轉非安置人員,全部按規定參加相應年齡段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個人按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實施補償安置工作,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安置補助費的其余部分支付給農轉非安置人員個人。
一、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征地補償糾紛如何解決?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征地補償的項目是比較多的,并且因被征收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以征地補償是有沒具體標準的,如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被征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鄭合高鐵征地補償方案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費等各項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補助費根據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青苗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不同方式處理。征地補償糾紛可以通過縣級以上政府協調、民事訴訟和行政復議等方式解決。
法律分析
鄭合高鐵征地補償方案如下:
1. 土地補償費為每畝24000元,其中20%用于支付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80%則用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
2. 安置補助費根據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為每人26000元。
3、青苗費2400元/畝;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當月,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轉非安置人員,全部按規定參加相應年齡段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個人按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和實施補償安置工作,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安置補助費的其余部分支付給農轉非安置人員個人。
二、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征地補償糾紛如何解決?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拓展延伸
征地補償方案具體細節:土地補償費如何分配?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費應當用于土地的征收和補償。而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根據《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1. 按照征地面積分配: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對所有被征收人給予相同的土地補償費。
2. 按照征地面積比例分配:即對于同一地區、同一等級的被征收土地,按照一定的比例對不同征地人給予不同的土地補償費。
3. 按照征地人口分配:即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總人口,對所有被征收人給予相同的土地補償費。
4. 按照土地用途分配: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對不同用途的被征收人給予不同的土地補償費。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并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同時,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數額應當與征地項目的公共利益相適應。
結語
根據鄭合高鐵征地補償方案,被征地單位將獲得每畝24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其中20%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80%則用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根據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為每人26000元。青苗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對于補償標準或分配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復議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規劃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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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文辰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