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附屬房屋2025,附屬用房拆遷標準,附屬用房的拆遷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附屬用房拆遷的補償內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被征收的附屬用房應當按照其價值進行補償。這通常涉及對附屬用房的
附屬用房的拆遷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附屬用房拆遷的補償內容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被征收的附屬用房應當按照其價值進行補償。這通常涉及對附屬用房的評估,以確定其在拆遷時的市場價值。
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同樣依據上述條例,因征收導致附屬用房的搬遷和臨時安置,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這包括搬遷費用以及臨時安置期間的費用補助。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果附屬用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并且因征收導致停產停業,根據條例規定,也應當獲得相應的損失補償。
二、附屬用房拆遷的界定與補償條件
合法權屬與證照要求:在拆遷過程中,只有具備合法權屬證明或相關證照的附屬用房才能獲得補償。對于無合法權屬或證照的附屬物,則不能給予補償。
補償水平低于正式房屋:雖然附屬用房會獲得補償,但根據相關規定,其補償水平通常要低于被拆除的正式房屋。具體補償金額以市場評估為準。
綜上所述,附屬用房的拆遷標準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及相關規定執行。在拆遷過程中,應確保附屬用房的合法權屬和證照齊全,以便獲得相應的補償。同時,補償內容涵蓋房屋價值、搬遷與臨時安置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方面,以確保被征收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房屋的附屬物是指在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中載明的、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一般是指附屬于居住房屋的雜物房、戶外、廁所、過道、院落等有合法權屬證明或不計算租金面積的居室的附屬使用部分。在遇到拆遷房屋附屬物時,要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房屋的使用人合法擁有的、證照齊全的、具有經濟價值的附屬物,對這部分附屬物、由于拆除而給被拆遷人帶來一定的損失,可以對這部分附屬物給予補償,但補償的水平要低于被拆除的正式房屋。具體補償金額以市場評估為準。另一種是房屋產權人未經合法的審批手續或不合理占用的附屬物,對于這一部分,則不能給予補償。城市房屋拆遷的程序(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2)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3)發布拆遷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4)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在協商的基礎上,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5)實施房屋拆遷。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
拆遷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如下:一般根據當地建筑材料、勞動力和運輸等費用,按各類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等級和結構進行測算,制定符合當地物價水平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可以采取多種形式,根據當地相關規定,主要包括:)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和作價被償相結合。其中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將其他房屋作為補償,按建筑面積結算償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之間的結構差價,被拆遷人擁有償還房屋的所有權價補償是指拆遷人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向拆遷人支付貨幣給予補償者相結合,是補償部分采取產權調換,部分采取作價補償。
企業和國家也是會征收公民的土地和房屋的,那么在進行征收房屋時有相關的附屬物品時,也是需要將附屬物一并進行賠償的,那么在確定賠償費用時會按照附著物的具體類型以及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的,那么在進行賠償時可以通過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進行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附屬物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青苗補償標準。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3、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拆遷補償可以采取多種形式,根據當地相關規定,主要包括:)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和作價被償相結合。其中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將其他房屋作為補償,按建筑面積結算償還房屋與被拆除房屋之間的結構差價,被拆遷人擁有償還房屋的所有權價補償是指拆遷人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向拆遷人支付貨幣給予補償者相結合,是補償部分采取產權調換,部分采取作價補償。
企業和國家也是會征收公民的土地和房屋的,那么在進行征收房屋時有相關的附屬物品時,也是需要將附屬物一并進行賠償的,那么在確定賠償費用時會按照附著物的具體類型以及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的,那么在進行賠償時可以通過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進行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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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小若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