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2025,瀘州市征地補償標準文件,瀘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依法推進我市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
瀘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依法推進我市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瀘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安置,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是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主體和責任人,依法組織實施其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相關單位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服從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補償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類補償,接受安置,按時交地,不得阻擾。
第二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五條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并按國家規定地類標準進行分類的面積作為計算征地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六條 被征收耕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公布,并作為征地補償安置計算依據。
第七條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瀘州市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八條 征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九條 土地補償費依法用于支付集體應當承擔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費用,如有結余,由征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用于農轉非人員安置。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單位按征收土地面積以每畝500元(不足10畝的按10畝支付)的標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對剩余土地進行調整。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一條 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對征地農轉非人員采取社會保障與貨幣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第十二條 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具備以下條件的成員,可享受安置:
(一)發布征地公告之日,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居民[死亡未注銷人員,已錄取或聘用為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占編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含輪換工)、人民團體工作已退休后戶口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除外];
(二)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服現役的義務兵、服役12年以下的士官。
(三)現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人員,在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時戶籍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遷出人員;
(四)被大中專院校錄取時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征地時尚未畢業的在校大中專學生(不含畢業一年以上重新再讀學生);
(五)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征地公告之日起至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依法生育、依法收養等已經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戶的人員,或經公安部門認定可以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入戶并在期限內辦理農轉非手續的人員,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至(五)項規定成員,只辦理農轉非手續,不予安置。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為基準日,以公安部門登記的年齡為準。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一)至(五)項的人員全部農轉非并享受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按人隨耕地走的原則,在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一)至(五)項的人員中確定的農轉非人員并享受安置,農轉非人員安置數為征收耕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積。
第十五條 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以貨幣方式安置;每名安置人員的安置費用按照征地時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人均分攤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之和計算;其人均分攤的土地補償費由征地單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中直接抵扣支付給個人,人均分攤的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核算并直接支付給個人。
第十六條 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由被征地農轉非個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政府共同承擔。安置辦法如下:
(一)養老保險
1. 征地時由征地單位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并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從16周歲開始享受1年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每增加2周歲增加1年、最高不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作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繳費年限;應享受年限不足15年的部分作為補充繳費年限。
在校大學生由本人及其父母申請,經審核并公證后,可以不辦理參保手續;征地時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再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這兩種情形的人員,參照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方式給予貨幣安置;
已經繳納一定年限養老保險的人員,由本人申請,經審核并公證后,可以按繳納15年的要求,扣減已繳納年限后由征地單位為其一次性繳納剩余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
2. 征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20%×繳費年限(含應繳費年限及補充繳費年限,下同),由個人、集體、國家共同承擔,具體承擔辦法如下:
(1)被征地農轉非個人應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8%×繳費年限,由征地單位從其人均分攤的安置補助費中代為繳納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足部分由國家承擔,結余部分由征地單位支付給個人。
(2)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應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12%×補充繳費年限(所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補充繳費年限的累計數),由征地單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中代為繳納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足部分由國家承擔,結余部分由征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
(3)個人、集體按上述原則承擔后的不足部分由國家承擔。
3. 征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總基數的8%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4.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從其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并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5.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省上的統一規定執行。
6.應繳納或者承擔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計算,今后國家和省上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醫療保險
1. 征地時由征地單位按下述辦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9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征地時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20年年限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2. 征地時一次性繳納的居民醫療保險費=當年居民醫療保險按第二檔籌資標準×繳費年限。
3. 征地時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從停止享受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失業保險金的次月起連續享受9年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征地時已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人員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至終身。
(三)失業保險
1. 征地單位應為征地時年滿16周歲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和一次性撫恤金等失業保險費,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因失業保險待遇調整、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等,征地時未繳足的,調整后在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補繳失業保險費。
2.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從征地單位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得超24個月,且不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生育補助金、死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支付條件和標準與正常參保失業人員相同。
3.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主創業或再就業的,可一次性領取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的,憑工商營業執照等材料申報;再就業的,本人提供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等材料申辦。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以后不再享受醫療、生育、死亡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4.建立就業培訓指導和職業介紹制度。具備勞動能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申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多途徑實現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就業。
第十七條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制度。對家庭確有生活困難,符合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符合城鎮醫療救助條件的納入城鎮醫療救助范圍。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享受房屋安置: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確定的人員;
(二)因頂替原因將戶籍遷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簡稱“輪換工”);
(三)原征地農轉非符合安置條件但未享受房屋安置(含實物還房安置或貨幣還房安置)的人員。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享受房屋安置的對象為被拆遷戶中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八條第二、三款人員。
房屋未被拆遷的農轉非人員,待今后征地房屋被拆遷時予以安置。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房屋安置的人員,其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其戶籍所在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該戶無房證明的城鎮居民配偶(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除外)及其城鎮居民未成年子女,享受優惠房屋安置。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征收房屋安置以戶為單位,原則上采取貨幣還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 貨幣還房安置結算辦法如下:
(一)房屋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積30平方米的合法磚瓦甲級結構房屋進行置換。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員的貨幣還房費用為:(片區還房綜合指導價-磚瓦甲級結構房屋補償標準)×30平方米;享受優惠房屋安置的人員的貨幣還房費用為:(片區還房綜合指導價-磚瓦甲級結構房屋補償標準)×30平方米×50%;
(二)被拆遷戶自房屋拆遷之日起,由征地單位為享受房安置和優惠房屋安置的人員,每人發放12個月過渡費和每戶2次搬家費,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條 享受房屋安置、優惠房屋安置的人員,憑相關協議或證明,在辦理新購住房不動產權證時,各有關部門應免收其除工本費以外的屬于購房人繳納的各項規費。符合稅收優惠情形的,稅務部門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戶口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繼承、贈與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有房屋產權的,以及集體所有的房屋,拆遷后不予安置,按瀘州市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注銷產權。
第二十五條 享受房屋安置、優惠房屋安置的殘疾人員,憑《殘疾證》(第二代)在貨幣還房款基礎上提高20%,按(片區還房綜合指導價-磚瓦甲級結構房屋補償標準)×20%×30平方米增加貨幣還房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拒不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補償安置登記的,征地單位應將調查登記結果進行5日公示,并作為補償安置依據;經依法補償安置拒不領取各項補償安置費用的,有關費用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名義儲存,視為已補償安置;經依法補償安置后,拒不搬遷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截留、侵占和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征收土地補償有爭議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期間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九條 政府建立征地拆遷安置片區還房綜合指導價定期調整機制。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片區還房綜合指導價標準及房屋安置細則(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征地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瀘市府發〔2013〕34號)同時廢止。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實施征地的,仍按原有政策執行。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
2、安置補助費: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并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顚S?,用于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3、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準。
被征收耕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公布,并作為征地補償計算依據。征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法律依據:《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瀘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瀘市府發[2017]10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瀘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瀘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日
《瀘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五條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并按國家規定地類標準進行分類的面積作為計算征地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六條 被征收耕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公布,并作為征地補償安置計算依據。
第七條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瀘州市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八條 征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有關征地補償辦法的相關問題,我國陸續出臺了多項政策,保障人們的權益。根據各地的相關法律管理條例的不同,各地區的補償標準也是有區別的。瀘州失去土地的農民朋友要求補償,各個地方的補償標準不一樣,來給大家講一講瀘州市園林征地補償辦法是什么。瀘州市園林征地補償辦法
1、第一條為進一步依法推進我市征地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依據國土資源部及四川省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在瀘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安置,適用于本辦法。
3、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是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主體和責任人,依法組織實施其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國土資源部門具體承辦,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和配合土地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4、第四條對征地農轉非人員采取社會保險安置與貨幣安置相結合方式安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服從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補償登記手續,及時領取各類補償,接受安置,按時交地
5、第五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并按國家規定地類標準進行分類的面積作為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
6、第六條被征收耕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公布,并作為征地補償計算依據。
7、第七條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據實計算支付。
8、第八條征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9、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單位按征收土地面積以每畝500元的標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對剩余土地進行調整。綜上所述,瀘州市園林征地補償辦法大家也應該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瀘州的朋友自己有碰到征地補償的情況一定要仔細閱讀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弄清楚屬于自己應得的那份補償,這樣才能避免在這一過程中自身利益受到損害,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四川瀘州征地拆遷賠償費用多少,拆遷政策是什么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訂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在執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物價上漲幅度進行相應調整。
(三)繳納耕地開墾費標準
全省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審批農地轉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占補平衡。建設用地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的收繳標準,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每畝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前3年平均年產值
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財政、物價、農業、林業和統計等有關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前3年度相關統計調查資料制訂并報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匯總后送省國土資源廳。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相關資料對各縣(市、區)所制訂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提出修改意見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將本行政區域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向社會公布。
二、作出征收決定的前置條件是什么?
作出征收決定必須符合五個條件:
(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2)該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3)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4)房屋征收部門必須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5)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
法律分析: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并按國家規定地類標準進行分類的面積作為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
被征收耕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公布,并作為征地補償計算依據。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據實計算支付。 征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單位按征收土地面積以每畝500元的標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對剩余土地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關于印發瀘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并按國家規定地類標準進行分類的面積作為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
第六條 被征收耕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序公布,并作為征地補償計算依據。
第七條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據實計算支付。
第八條 征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征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征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單位按征收土地面積以每畝500元的標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對剩余土地進行調整。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一、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有哪些?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有哪些?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補助和獎勵有哪些?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四、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有哪些?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瀘州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明細表
●瀘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瀘州市拆遷政策
●瀘州市最新拆遷補償標準
●瀘州市2021年征地拆遷標準
●瀘州2021年拆遷區域
●瀘州拆遷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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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征地補償標準文件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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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征地補償201710文件
●瀘州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瀘州市征地安置辦法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瀘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瀘州2021年拆遷區域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毛小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