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終本是什么意思,法院案件終本是什么意思,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
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終本案件對誰有好處
終本案件對誰都沒有好處。終本案件,是法院執行過程中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采取各種執行措施,都不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具體是指經過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后,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僅發現部分財產并執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得到實現的案件類型。
綜上所述,終結本次執行有兩種可能,第一種案件已經執行了一部分,沒有其他財產可執行,此種情況下會被終結本次執行。 另一種情況就是被執行人根本就沒有可執行的財產。這也會出現終結本次執行案件的情況。因此總體來說,終結本次執行案件,通常是因為被執行人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才被終結此次之行所以申請執行人來說,不一定是什么好事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一、終本案件是什么意思1、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容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第二百六十五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二、終本案件后法院會抓人嗎不會。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但是法院不會抓人。
法律分析:指經過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及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后,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僅發現部分財產并執行完畢后,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得到實現的案件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執行終本是法院執行過程中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也就是6個月內,采取各種執行措施,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終本案件,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不是指已經撤訴或者已執行。終本不撤回執行申請,也不是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暫時中止執行。如果以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申請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法院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并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法院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終本案件對被執行人更有益。執行案件進入終本程序,是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之后,依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終止對本案件的執行,但并不意味著不再追究被執行人的責任。終本案件依然沒有解除對被執行人的各種限制,但是被執行人可以通過這段時間積極籌措資金償還之間的債務,解除法院對自己各種行為的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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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皮皓安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