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轉讓需要開票嗎,債權債務轉讓需要開票嗎,法律分析:債權債務轉讓不需要開票。發票系因經營業務而開具,轉讓債權債務的行為不屬于“對外發生經營業務”,不需開具發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
法律分析:債權債務轉讓不需要開票。發票系因經營業務而開具,轉讓債權債務的行為不屬于“對外發生經營業務”,不需開具發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法律分析:不需要。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根據上述規定,債權債務轉讓協議不屬于應納稅憑證,所以不需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帳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債務可以轉讓,因為債務轉讓是合法的。債務轉讓是有前提條件,轉讓的債務需為合法有效的債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為非法的債務當然是不允許轉讓的。轉讓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而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債務轉讓的法律效力有,對內效力,即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合同的效力。對債權人與受讓人而言,債權轉讓的實現意味著債權讓與人退出了原債權債務關系,其在原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由受讓人承擔。對外效力,即債權與對債務或第三人產生的效力。在達成轉讓協議后,并且通知債務人后,對債務人而言就確定了債權的歸屬。債務人便可依據通知清償債務。也可以根據通知履行抗辯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轉讓債權債務時是不需要開發票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才需要開具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一、朋友拿當事人的發票去報銷是否違法
朋友拿當事人的發票去報銷違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
發票是指經濟活動中,由出售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協議價格。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中國會計制度規定有效的購買產品或服務的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收費、征款的憑證各個時期和不同收費征款項目稱呼不一樣,但多被統稱為行政事業收費收款收據。為內部審計及核數,每一張發票都必須有獨一無二的流水賬號碼,防止發票重復或跳號。
發票就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對于公司來講,發票主要是公司做賬的依據,同時也是繳稅的費用憑證;而對于員工來講,發票主要是用來報銷的。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二、發票開出去可以不入賬嗎
發票開出去一定要入賬。開出發票不入賬是違規的操作。如果沒有收到貨款可以掛賬,做應收賬款并確認收入。若是收到款項再沖賬,應把應收賬款沖平。銷售商、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款項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一、債權債務轉讓之后如何開票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債務是不需要開發票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才需要開具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二、已開具的普通發票聯遺失怎么辦
1、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遺失發票,應于發票遺失當日或次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納稅人遺失發票辦理遺失聲明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
2、開具發票一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帳。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遺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帳時附上遺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帳憑證。
3、取得發票一方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發票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票方按遺失發票代碼、號碼查詢打印(復印)發票圖片,加蓋開票方公章作為入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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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中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