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合理使用,著作權法 合理使用,法律分析: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針對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而無償使用其作品的行為,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合理使用必須具備
法律分析: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針對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而無償使用其作品的行為,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合理使用必須具備的條件: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用的目的僅限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法律分析: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于非商業用途;
3、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4、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法律分析: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1、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于非商業用途;3、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4、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有:1、學習性質的使用;2、引用性質的使用;3、報導性質的使用;4、國家機關執行公務性質的使用;5、收藏性質的使用;6、法律性質的使用。如何保護個人的著作權1、公開發表文章,這個樣子就意味著本人的文章是有著作權的,而且發布在報紙或者是網站上,這些都是會受到相關網站的保護的呢;2、找一個好的出版社出版,不僅可以給個人帶來收益,也是可以給個人帶來更多的商機的;3、和同行保持一定的距離,不想讓個人的東西被抄襲,就要小心一點;4、如果是網絡作品的話,那就要提供原始的證據來證明,這個到底是不是本人的作品了,一般來說在網絡上發布,都會有相似度檢驗過的,但是如果看到有人抄襲,那就舉報;5、對個人的網絡作品進行登記注冊,一般來說正式的網站,是會對個人的版權進行保護的;6、版權登記中心去登記本人的資料;7、如果是在網絡上發布的文章的話,建議使用的圖片上都打上個人的那個水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法律主觀:著作權合理使用有如下相關法律規定: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前述法律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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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三步檢驗法的內容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認定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適用條件
●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包括哪些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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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沈諾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