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權利窮竭原則是什么?,著作權權利窮竭原則是什么,權利窮竭原則,又稱權利耗盡、權利用盡原則,是知識產權法上一個特有的原則。該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權因此而用
權利窮竭原則,又稱權利耗盡、權利用盡原則,是知識產權法上一個特有的原則。該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權因此而用盡。首先,權利窮竭原則只適用于知識產權,并因適用對象的不同而各有差異。并且它只適用于排他性的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而不適用于同為知識產權范疇的反不正當競爭。權利窮竭原則目的是使知識產品在進入流通領域以后,作為產品的物權所有人,有權再使用、銷售該物品,從而達到物盡其用的目的。一旦適用了權利窮竭原則,知識產權所有人的獨占性排他權就會受到限制,而作為規范客觀行為準則的反不正當競爭,則不存在限制排他權的問題,自無適用權利窮竭的必要。其次,知識產權窮竭原則,主要是指積極利用權的窮竭。權利人從事了相關的利用行為以后,那么作為知識產品的所有人,有權對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圍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包括真正的權利人、被授權人、繼承人等)放棄該標的物,并進而放棄在該標的物上的某些消極禁止權的行使。
什么是著作權窮竭
著作權窮竭是指著作權人將作品投放到市場上以后,他人就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用任何方式銷售其作品。是西方國家為了鼓勵商品自由流通而在法律上采取的措施之一。有的著作權法規定,如果著作原件或復制物經權利人的同意以讓與的方式進入流通領域,則允許對該著作的再次傳播。但也有不少國家的法律及司法實踐,僅僅承認工業產權可能在貿易活動中窮竭,而不承認著作權的窮竭。同時,有關著作權窮竭的原則能否越出一國范圍而適用,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著作權的權利客體是什么意思
著作權客體是指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也是著作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于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布道等。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五、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是什么意思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于無形財產權。著作權主要包括以下權利: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軟件著作權是什么意思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軟件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于軟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
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于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說明書、流程圖、程序、用戶手冊等)從軟件完成或部分完成之日起就自動產生的權利。
著作權受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即必須具備原創性,同時,必須是已固定在一種有形物體上而非存在于開發者的頭腦中。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例外,因為著作權的取得無須經過個別確認,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動保護”原則。
軟件經過登記后,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
著作權的限制是什么意思
著作權限制,是指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對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權利的同時,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對社會必須履行一些義務。包括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強制許可使用。
法律分析: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經其授權的人制造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對它的進一步的控制權,權利人的權利即被認為用盡、窮竭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著作權權利窮竭原則是指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將著作作品第一次合法置于流通市場以后,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權因此而用盡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第十二條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法律分析:著作權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權限制機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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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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