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證人筆錄后后續還有事嗎?,做完證人筆錄后后續還有事嗎,法律分析:看具體情況,刑偵階段做完筆錄,后續如果發現新的情況或者取得新的證據,當然需要補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
法律分析:
看具體情況,刑偵階段做完筆錄,后續如果發現新的情況或者取得新的證據,當然需要補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一、做了筆錄后多久知道沒事了1、做了筆錄后多久知道沒事要看具體是什么案件,不是沒有當場被刑拘,就排除后期不被刑拘的可能性。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是在不斷的搜集證據過程中,時間無法確定,要結合案件的復雜程度,證據搜集的難易,被害人的情況等。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二、做筆錄的流程是什么1、必須兩人詢問,一人問,一人記;2、對于證人的陳述要按他本人的語氣記錄,并且盡可能做到逐句記述,不能做任何修飾、概括和更改;3、對于詢問時的問和答,也應逐句記入筆錄里,并且要反映出問與答的語氣、態度;4、詢問結束,必須向證人宣讀筆錄,或由證人親自閱讀。如果證人請求補充和修改,應當允許,并讓證人在充、修改處捺手印或簽名、蓋章;5、證人請求親筆書寫證言,應當允許。但必須事先認真詢問,然后要求證人立即在詢問地點書寫。必要時,偵查人員可以把要他回答的問題列舉出來,讓他親自書寫。證人書寫完畢后,應馬上檢查筆錄里所寫證言是否完全,若不完全,可以讓他補充;6、詢問筆錄每頁應當按順序編號,并由證人逐頁簽名、蓋章或捺手印。偵查人員則在筆錄的最后一頁的末尾簽字。如果還有其他人員,例如翻譯人員等參加,也應當在筆錄的最后一頁的末尾簽字;7、對每一個證人的詢問筆錄,都必須單獨制作,不允許把幾個證人的證言寫在同一份筆錄里,更不允許只制作某一證人的筆錄,而讓其他證人在該筆錄上分別簽名;8、詢問筆錄正文里遺留下來的空白行、頁,在證人簽字以前,都應由偵查人員劃線填滿;9、詢問證人筆錄的用紙必須合乎要求,字跡必須清晰、工整;10、詢問證人筆錄必須用鋼筆或毛筆書寫,不能用鉛筆或圓珠筆記錄。
在派出所做完筆錄讓回家,一般就沒有當事人的事了。如果嫌疑人是無辜的,即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派出所做完筆錄之后嫌疑人即可回家。公安機關也不會立案處理。1、筆錄只是協助調查,只要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不會受到任何處罰,也不會有任何不良記錄。去派出所只是去作了筆錄,而沒有給下達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那么就是沒有被處罰,沒有處罰,就不會對今后有任何影響。2、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案件,筆錄對自己的影響都不大;3、如果是證人筆錄,對自己的影響不大,對他人影響很大;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筆錄,將直接影響刑事判決結果。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筆錄只是作為案件卷宗檔案的一部分,由被詢問人簽字確認后放入檔案,不放入被詢問人檔案,不會對被詢問人產生影響,如果依據筆錄而被認定違法犯罪的,將會計入檔案,產生影響。筆錄就是把你所經歷和看到的事情做個交代。究竟是否有你的責任還要通過多方面的核實來確定。做筆錄不一定是有犯罪嫌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法律分析:警察做完筆錄,如果錄筆錄的人涉及的問題沒那么嚴重,那就直接回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法律分析:做完筆錄之后會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立案,最終該事件的處置結果下達之后才是真的事情結束。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后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傳喚是指公檢法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當事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訴法》 第九十二條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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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做完筆錄后還需要協助調查嗎
●證人也算涉案人員嗎
●證人也算涉案人員嗎
●一般錄完口供后多久執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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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做完筆錄就沒事了嗎
●做了證人筆錄 要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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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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