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企業拆遷補償的劃定,國有土地上企業拆遷補償的劃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企業拆遷流程可概括為以下步驟:⑴開展項目征收立項,做好項目前期調查;⑵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政府;⑶對擬征收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企業拆遷流程可概括為以下步驟:⑴開展項目征收立項,做好項目前期調查;⑵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政府;⑶對擬征收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⑷有關部門對未登記的建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⑸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⑹縣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聽證會、根據公眾意見和聽證會修改情況,重新修訂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⑺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⑻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房屋征收決定;⑼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⑽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未達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⑾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⑿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以上內容可以看出,企業在國有土地上的拆遷過程非常復雜,法律對這一過程的規定是硬性的,缺一不可。而且這個過程中的許多具體環節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評估的程序,是需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在實踐中,政府往往會缺失上述流程中的部分環節,或者在一些環節出現違法的情況。企業遇到拆遷時,要熟悉拆遷流程,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調查拆遷流程的合法性。在發現違法行為時,通過相應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政府溝通協商,最終達到補償目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法律分析: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1)自有產權企業拆遷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計算公示為:補償金額=土地區位補償價+房屋面積×房屋重置成新價+附屬物及設備損失及重置成新費+設備搬遷安裝費+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營業面積×每平米補償標準)+獎勵和補助+其他無形資產損失;
(2)自有產權企業拆遷選擇產權置換的,補償金額的計算公示為:補償金額=安置房與原房屋之間差價補償+設備搬遷安裝費+臨時安置費+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營業面積×每平米補償標準)+獎勵和補助+其他無形資產損失。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國有土地拆遷補償與集體土地拆遷補償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則》實施;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實施。補償方式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對房屋及相關費用進行評估與補償,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土地屬集體的對個人不補償,只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1、適用的法律法規: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則》實施。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2、補償方式:國有土地拆遷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是對房屋及相關費用進行評估與補償,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家庭人口的多少沒有關系。集體拆遷補償中土地屬集體的對個人不補償,只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且補償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制定本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人應提供用于產全調換的房屋,并于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拆遷時可以自主選擇要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調換。實踐中很多企業因為有大量的員工,且盈利情況良好,拆遷后在自行尋找房屋和土地困難,很可能就因為無法尋找到合適的可以替代的房屋和土地會面臨解散。貨幣補償僅僅是對企業損失的補償,但是無法解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問題。所以,企業可以要求政府進行產權調換,實踐中有政府與企業談不攏,最后下發了征收補償決定,給予被征收企業一次性貨幣補償,被企業以剝奪其選擇補償方式為由訴至法院,并勝訴撤銷征收補償決定的案例。
所以企業在征收中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補償方式,當然企業選擇的補償方式并不一定會贏得政府的同意,這種情況下企業就要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尋求與政府平等談判的機會,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土地和房屋價值補償,土地和房屋價值補償主要包括土地區位補償價格和房屋重置價格兩個方面。土地定置補償價是指被拆遷人在合法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價值,主要由土地的定置和用途決定。企業用地一般為工業用地,雖然價值低于住宅用地和商業用地,但由于企業廠房、倉庫面積大,土地區位補償價格往往是拆遷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價格主要是指在一定時期、一定面積內被拆遷房屋的平均重置價格。一般來說,是房屋的建筑成本價,一般在1500—2000左右。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其中被征征收房屋的價值,包括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以及對被征收土地的補償,征補條例將二者合二為一,統稱為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另外在企業拆遷中還會有一些實際的損失,比如員工的安置費用,其他無形資產的損失的等,另外根據企業選擇的安置方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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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涵陽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