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申請仲裁期限有哪些規定,勞動合同糾紛申請仲裁期限有哪些規定,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糾紛申請仲裁期限的規定有:(1)勞動合同糾紛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若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糾紛申請仲裁期限的規定有:
(1)勞動合同糾紛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若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仲裁時效中斷,并且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有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爭議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仲裁。如果申請時間超過規定的期限,法院將不予受理。具體規定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區別。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期間,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期間屆滿不申請的,視為放棄仲裁權利。”
3. 對于部分特定的勞動爭議,如工傷、社保等,期限限制可能不同,應根據相關規定具體分析。
總之,勞動合同爭議需要及時申請仲裁,不同的爭議具體期限可能不同,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時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方掌握和管理著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對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又作出了特別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期限最新規定,申請時效為一年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現行申請時效期間制度進行了完善:一是延長了申請時效期間。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是針對實踐中拖欠勞動報酬的問題比較突出,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往往不敢申請仲裁的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三是補充規定了時效中斷制度。規定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四是完善了時效中止制度。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判決時限四十五天根據現行規定,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如果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法定程序批準可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為了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時限,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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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勞動合同糾紛申請仲裁范本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孫文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