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25全文, 西寧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25全文 (2004年8月24日西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
(2004年8月24日西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0年10月30日西寧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并經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5年2月25日西寧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并經202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嚴格控制零星項目建設。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并向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管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第六條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市、縣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檢查機制,及時公開監管信息,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以及房地產市場供求情況等,編制本地區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規劃和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資本金繳存通知,在銀行設立資本金專戶,并足額繳存資本金。
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銀行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共同簽訂資本金監管協議。項目資本金實行??顚S?,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用于其他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 項目資本金根據開發項目的形象進度分階段逐步返還:
(一)基礎完工并驗收合格后返還百分之五十;
(二)主體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返還百分之四十五,超過六層的建筑工程,百分之四十五的資本金可分為二至三次返還;
(三)竣工驗收合格后返還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 開發項目管理實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于每季度末送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項目質量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十五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和遵守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時,原拆遷補償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讓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在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現售實行備案登記制度。
第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具體工作措施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提交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文件。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同意預售或者不同意預售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有預售行為。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對已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進行跟蹤監督,發現有不符合預售許可的行為時,應當責令預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房,應當在銷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報送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備案。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已通過竣工驗收;
(四)有資質的房屋面積測繪機構出具的商品房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
(五)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屋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委托房屋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簽訂商品房銷售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現房銷售備案登記證明,委托銷售的還應當出示銷售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代理銷售機構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對房產狀況的說明、示意應當真實準確,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現房銷售備案登記號。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
計算商品房面積應當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標準,商品房交付的面積應當以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認定的面積為準。
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和對象進行銷售。具體辦法由西寧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公攤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前期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推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所收費用應當向買受人返還;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已經預售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商品房銷售合同內容的,應當征得買受人的同意,并將預售合同變更協議報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或者參與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
(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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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西寧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25全文,西寧市房地產管理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