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202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2025 (2023年1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發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2023年1月1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發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行政執法證》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系統行政執法證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
第四條 《行政執法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監制。證件印制的具體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
《行政執法證》應當載明以下信息:
(一)執法編號;
(二)行政執法人員姓名、照片等基本信息以及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名稱;
(三)有效期、制發機關;
(四)行政執法人員基本信息二維碼;
(五)其他依法需要載明的信息。
《行政執法證》樣式更換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證》管理工作的領導。
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證》的核發以及全區《行政執法證》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證》的核發以及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證》的申領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使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持證情況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忠于憲法和法律、忠于職責,品行良好,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
(二)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在編人員;
(三)參加執法培訓并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培訓分為政治理論知識、專業法律知識和綜合法律知識培訓。
政治理論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確定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內容、方式、標準,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更及時調整。
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實行統一考試。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自治區級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法律知識考試;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法律知識考試。
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政治理論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考試由負責培訓的部門組織。
行政執法人員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免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申領《行政執法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市、區)級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門核發;
(二)州、市(地)級行政執法機關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司法行政部門核發;
(三)自治區級行政執法機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核發。
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申領《行政執法證》的,應當由其委托機關按照前款所列程序代為申領。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申領《行政執法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函;
(二)行政執法職權依據;
(三)機構編制文件;
(四)權責清單;
(五)行政執法主體審核表;
(六)行政執法人員登記表;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申領材料是否齊全;
(二)行政執法職權依據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參加執法培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或者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核發《行政執法證》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齊全的申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身份;對不出示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規定的執法區域、領域及《行政執法證》有效期內使用;不得將《行政執法證》交給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執法以外的用途。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舉止端莊、行為規范、禮貌待人、辦事公正,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證》管理信息化建設。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機關行政執法人員持證相關信息通過本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者本部門門戶網站、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途徑予以公開,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補辦,由核發機關予以補辦:
(一)證件遺失;
(二)證件破損;
(三)需要變更《行政執法證》所載信息的。
《行政執法證》遺失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向證件核發部門報告,同時在當地主要報紙或者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公告作廢。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證》的有效期為5年。
《行政執法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換發;申領換發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執法培訓,除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外,還應當重新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予換發。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并送交核發證件的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一)行政執法人員調動、辭職、辭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離開行政執法崗位的;
(二)《行政執法證》過期的;
(三)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核發《行政執法證》的;
(四)依法需要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暫扣其《行政執法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超出規定的行政執法區域、領域執法以及未在《行政執法證》有效期內使用的;
(二)將《行政執法證》交給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執法以外用途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暫扣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期限為3個月。被暫扣《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重新參加政治理論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申領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審查把關不嚴,出現嚴重錯誤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不予辦理《行政執法證》的;
(二)違反規定程序辦理、管理《行政執法證》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在持證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行政執法人員所屬的行政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也可撥打所在地的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進行投訴舉報,受理的機關應當調查核實,并及時作出答復。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2005年4月1日發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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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2025,新疆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