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被截留怎么處理,征地拆遷后補償款被截留怎么辦,補償款被截留的,被拆遷人可以拒絕拆遷并注意保留房屋、土地的證件,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及時的錄音拍照錄像以便維權;經當事人申請,可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被拆遷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
補償款被截留的,被拆遷人可以拒絕拆遷并注意保留房屋、土地的證件,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及時的錄音拍照錄像以便維權;經當事人申請,可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后被拆遷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行政強拆的程序有哪些?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行政強制拆申請書;
(2)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5)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7)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2、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過程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三)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三、怎么起訴公房拆遷糾紛的
1、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書,并且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其中也可以口頭起訴)。
2、在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則口頭起訴后,進行審查。若符合起訴條件,就會在7天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就會在7天內判定為不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
3、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在15天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5天內將答辯狀副本送到原告。
4、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并通知原被告。
5、開庭審理。確定開庭時間后,人民法院會在開庭3天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至于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處理公房拆遷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進行解決,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居委會截留的,你可以向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其分配的對象按分配情況而定,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其他設施、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而向該所有者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其分配對象是所有者,該所有者是個人的,支付給個人;所有者是部分農民群體的,支付給該部分的農民群體;該所有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這部分的資產是屬于集體資產,在使用時要經村民同意。3、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其分配的對象為(1)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農民同意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被征地農民以書面形式放棄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4)征收、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發包的果園等土地,其安置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其安置補助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征地補償截留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進行截留的,村民可以通過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集體征地補償被截留怎么要回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進行截留的,村民可以通過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怎么辦
如果農民發現自己的征地補償款遭遇村領導的截留,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有關部門在調查核實后,可責令村民委員會依法公開該項信息;對于查證后發現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村民如果對村委會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的,可以直接以村委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賓館承租人在政府征地拆遷中能否獲得補償款
能獲得補償款。在賓館拆遷期間,是不能進行正常的營業的,所以需要對拆遷期間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標準應當由當地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拆遷戶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認定而得出,但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賠償。
什么是拆遷補償款截留
土地征收拆遷補償款截留是指對部分拆遷款留在農村集體,不分配給村集體成員的行為,而征地補償款是不能私自截留的,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征地補償款截留是可以的,但需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才能截留,如果未經村民會議討論私自截留的,屬于違法的行不,村民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征地補償費用的種類
1、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其分配的對象按分配情況而定,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實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被征地農民;實行平均分配,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其他設施、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而向該所有者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其分配對象是所有者,該所有者是個人的,支付給個人;所有者是部分農民群體的,支付給該部分的農民群體;該所有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這部分的資產是屬于集體資產,在使用時要經村民同意。
3、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其分配的對象為(1)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農民同意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負責安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被征地農民以書面形式放棄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3)農村土地沒有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仍然實行統一經營的,其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4)征收、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發包的果園等土地,其安置補償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5)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其安置補助費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果村委會不發,不算截留。但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居委會截留的,可以向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反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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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衛汐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