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謀騙取拆遷補償款,偽造假離婚證共謀騙取拆遷款怎么定性,黃某有一處某縣區房屋,屬拆遷范圍,為取得更多的拆遷安置補償款,黃某多次托人找拆遷審核員蔣某想法幫忙。在蔣某的授意下,黃某制作了假離婚證等分戶證明材料,交給蔣某操作。后蔣某以黃某“離異”
黃某有一處某縣區房屋,屬拆遷范圍,為取得更多的拆遷安置補償款,黃某多次托人找拆遷審核員蔣某想法幫忙。在蔣某的授意下,黃某制作了假離婚證等分戶證明材料,交給蔣某操作。后蔣某以黃某“離異”妻子名義偽造了總額46萬余元的分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加蓋自己掌握的審核章,交財務支付。在首批補償款10萬元領出交給汪某持有后不久,蔣某的行為暴露,剩余款項未能取得。
【分歧】
對于本案征地拆遷過程中,職務犯罪主體與一般主體內外勾結騙取補償款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蔣某、黃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理由是:兩人相互勾結,利用其中一人拆遷審核的職務便利,偽造離婚分戶獲得補償款的證明材料,共同騙取公共財物,應構成貪污罪共犯。
第二種觀點認為,蔣某在明知黃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仍利用職權幫助騙取拆遷款,與黃某構成濫用職權共犯。但本案兩被告人實際只取得10萬余元,按標準不應屬于追訴范圍。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理論上共犯的構成不是單個共犯人構成要件的簡單相加,而是單個共犯的復雜組合。就幫助、教唆或者組織形態而言,只有實質上具有侵害法益的直接、現實的危險性,才符合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本案蔣某幫助黃某取得法外利益,是通過自身公職職務便利的實行行為來實現的,在共犯中起決定因素,制約影響黃某的定性,即黃某也要承擔貪污實行行為的全部刑事責任。目前,共犯的從屬性在理論上已經占主導地位。
其次,從現實的可能性(主客觀一致)來看,無身份者不但可教唆、幫助真正有身份者實行犯罪,而且還可利用有身份者共同實行真正身份犯行為。根據刑法主客觀一致認定共犯的定義,不同身份者整體行為與危害結果間存在必然聯系,應為同一犯罪、性質相同。將黃某單獨定罪的觀念,片面強調客觀行為,割裂主觀要件,破壞了主客觀一致的定罪原則。
再次,從法律規定上看,刑法第382條第3款“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本案蔣某、黃某應構成貪污罪共犯。
法律分析:假離婚騙取拆遷費用屬于詐騙公私財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主觀:我國法律并不承認假離婚的說法,只要是雙方依法登記離婚或法院依法判決離婚的,就認定離婚生效,當事人所作出的財產分割約定也生效。但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分析: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夫妻雙方一人一半。但是假離婚騙取拆遷款因為結婚前雙方各自擁有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擁有房產等財產的一方不同意變更登記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將承擔很大損失。因此,夫妻雙方以\"假離婚\"所謂合法的形式來獲取房貸優惠存在很大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在相關法律規定中清楚說明了偽造假離婚證犯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根據法律規定這屬于刑事犯罪,按照法律規定要進行一定的刑事處罰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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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馮明博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