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縣 農村拆遷補償,水城縣征地賠償標準,法律主觀:農村土地征收 賠償標準由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
農村土地征收 賠償標準由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 非農業建設 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占用稅 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為加強建設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六盤水市建設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市府發〔2012〕19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水城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征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實施范圍
水城縣全縣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遷。
第二條征地及房屋拆遷、安置實施主體
(一)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征收工作由水城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實施,項目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配合。
(二)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集體土地上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征拆工作由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水城縣國土資源局和水城縣住建局配合。
(三)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的拆遷安置工作由項目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水城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拆遷安置工作由水城經濟開發區負責實施。
(四)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兩違建筑的認定工作由水城縣城管局負責實施,城市規劃區范圍外兩違建筑的認定工作由項目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水城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兩違建筑的認定工作由轄區內項目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第三條土地丈量及房屋拆遷丈量、補償方式
(一)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丈量前需將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在項目所在地村(居)委會進行公示。
(二)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丈量工作啟動前,項目業主需按規定足額落實征地拆遷補償資金。
(三)丈量土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時,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由農戶(房屋由戶主)攜帶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到現場進行登記。工作人員依據身份證或戶口本在堪丈表上登記農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和所在村組;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由村(居)委會負責人或被委托人代表集體到現場進行丈量登記,堪丈底表戶主欄登記為集體并加蓋村(居)委會公章。
(四)丈量土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時嚴格執行五方簽字制度,即業主方、被征地農戶、鄉(鎮)政府、村(居)委會及丈量工作人員五方現場共同簽字,共同確認丈量土地、房屋的面積、類別(結構)和權屬。丈量土地時依據被丈量土地的現狀和土地承包合同認定地類。
(五)土地權屬發生爭議時,由工作人員在土地堪丈表上注明爭議雙方姓名和爭議地塊詳細資料,爭議土地依據法定主管機關的生效調解協議或決定進行補償。
(六)實物指標認定結束后堪丈面積、補償標準、金額在當地村(居)委進行公示15天,公示結束后,經村(居)委會蓋章確認。
(七)土地及拆遷補償資金按照規定以“銀行直補”方式進行補償。公示結束后將補償資金撥付項目所在地銀行補償專戶,并將補償花名冊送銀行支付。補償花名冊標注農戶所在鄉(鎮)、村(居)、組、姓名、身份證號碼信息。
(八)村(居)委領取集體土地補償資金時,依據“村財鄉管”的原則,由村委會或社區蓋章簽字后統一由鄉(鎮)財政所領取和管理。
(九)銀行在兌現補償資金時要核對領款人身份信息,確認無誤后方可付款;補償資金必需由本人領取;特殊情況需代領的,需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核實處理。
以上是對于水城縣征地補償標準的回答。
水城縣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一、征地補償和安置
第十一條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在征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公安機關辦理。
征地本身的目的在于發展,企業與國家由于需要,把私有土地或者共有土地征集使用,為了確保被征地人員的利益以及其基本的生活,國家根據征地的相關條件,規定了關于征地補償的標準。
法律主觀:建設水庫征地的補償標準是:當地的人民政府因為需要建水庫而征收土地的,需要補償被征收土地上栽種有經濟作物的青苗費用和一些地面上的附著物的補償,以及其他的各種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水田征地補償,各地標準具有差異,具體由當地政府部門制定并公布。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農村征地補償糾紛怎么處理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后申請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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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許睿毅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