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蘭先補償后拆遷,女子凌晨突發失語用敲擊聲求助120,調度員僅憑敲擊聲成功定位,1月6日凌晨4時37分,佛山市醫療急救指揮中心(即“佛山120”)調度員王蘭蘭接到了一通非同尋常的呼救電話。這通電話不同尋常之處在于,對方并沒有發出任何言語,只
1月6日凌晨4時37分,佛山市醫療急救指揮中心(即“佛山120”)調度員王蘭蘭接到了一通非同尋常的呼救電話。
這通電話不同尋常之處在于,對方并沒有發出任何言語,只傳來微弱的呻吟聲和敲擊聲。
意識到情況不簡單后,王蘭蘭迅速采取行動,她詢問對方是否無法說話,并指示若屬實則敲兩下麥克風以回應。
通過這種方式,王蘭蘭確認了求救者的狀態,并開始利用含糊不清的信號位置信息來定位求救者所在的位置。
由于不能精確到具體的樓棟和門牌號,王蘭蘭耐心地引導求救者用敲擊聲回答問題,比如告知所在的樓層等具體信息。
最終,在王蘭蘭的努力下,成功鎖定了求救者的詳細地址。
在保持通話的過程中,王蘭蘭一邊安撫著對方的情緒,一邊密切關注救護團隊的動作,確保救護車能夠盡快到達現場。
整個過程僅用了十分鐘,醫護人員順利找到了這位22歲的女性求救者,并將其送往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
幸運的是,經過及時的醫療干預,該女子已無大礙。
案件發生以后,有網友表示,真是太不可思議了!在這個信息化時代,居然還能靠幾聲敲擊就找到人并實施救援,這得有多強的專業技能和心理素質啊!希望我們的醫療服務能一直這么靠譜。
也有網友認為,如果換成是我打這種無聲電話,估計會被當成騷擾掛掉吧?這次事件充分展示了專業人員的價值,也提醒我們要尊重每一位急救工作者,他們的工作真的可以挽救生命!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調度員沒有正確處理或忽略了這樣的無聲電話,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呢?
根據《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因為疏忽職守導致未能及時響應緊急求助,從而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如死亡或者重傷),相關責任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刑法》第397條規定:“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還有可能受到行政處分或其他形式的職業懲戒。
法律分析: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屬于違法行為,可以報警處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此類行為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者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分析
可以報警處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屬于違法行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拓展延伸
如何有效應對夜間電話騷擾?
夜間電話騷擾是一種令人不安的情況,但我們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有效應對。首先,建議在手機上安裝防騷擾軟件,可以屏蔽陌生電話號碼或將其轉移到語音信箱。其次,不要隨意公開個人聯系方式,盡量避免將手機號碼在公共場合留下。此外,如果遇到騷擾電話,可以保持冷靜并不予理睬,不要回應或表露個人信息。如果騷擾持續,可以聯系電話運營商或報警機關,尋求幫助并報案。此外,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定期更改密碼和安全設置,以防止個人信息被泄露。通過采取這些措施,我們可以更好地應對夜間電話騷擾,保護個人隱私和安寧。
結語
夜間電話騷擾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報警處理。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可能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如果情節較重,可能面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為有效應對夜間電話騷擾,建議安裝防騷擾軟件、保護個人隱私、保持冷靜并不予理睬,并在需要時聯系電話運營商或報警機關,尋求幫助并報案,以保護個人隱私和安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律師解析:
愛人住院可以請假陪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聚眾斗毆與尋釁滋事有何區別
尋釁滋事與聚眾斗毆的區別如下:
1、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且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即應承擔法律責任。而聚眾斗毆罪則要求以聚眾的形式,至少要求主體在3人以上,在處罰上,聚眾斗毆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其犯罪對象一般不特定。而聚眾斗毆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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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奕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