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拆遷補償1987,違建強拆新政策 法律問題,法律分析: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農村老房子不屬于違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2、有土地使用證,但是其他證件全部或者部分沒有的,不予拆除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擴建的房子,不算違建
法律分析: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農村老房子不屬于違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2、有土地使用證,但是其他證件全部或者部分沒有的,不予拆除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擴建的房子,不算違建,也不能拆除
4、擁有農田生產建設的建筑不屬于違建,不予拆除
5、已經補辦了建設許可證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6、對于老舊建筑,買斷了土地使用權的,不予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2021年停止一刀切拆違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建只罰款不強拆是不可以的。該建筑還是屬于違法建筑,單位無權利批準建房,城管罰款以后,城建部門還是可以要求拆除房屋,違法房屋拆除不會得到補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對于違法的建筑可以拆除,但不能隨意進行強拆,拆除違法建筑一定要經法定的程序,例如要發出違法建筑認證書、發出拆除通知書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對違章建筑確認后,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農村老房子不屬于違法建筑,因此不予拆除。
2、有土地使用證,但是其他證件全部或者部分沒有的,不予拆除
3、2008年以前建造、翻新、擴建的房子,不算違建,也不能拆除
4、擁有農田生產建設的建筑不屬于違建,不予拆除
5、已經補辦了建設許可證的,算合法建筑,不予拆除
6、對于老舊建筑,買斷了土地使用權的,不予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根據最新規定,如果違法建筑通過補正手續成為了合法建筑、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會影響重要建筑物的主體安全、根據現有技術不能對違法建筑進行拆遷,或者強制拆除該違法建筑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用拆除該違法建筑。這是政府基于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衡量,體現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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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許菲怡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