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騰沖拆遷補償標準,騰沖縣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云南省國土資源廳批準《昆明市征地補償標準(修訂)》,各市政府下發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并確定時間開始執行。專業拆遷律師將云南省保山市騰沖縣最新征地補償標準分享給大家:云南省保山市騰沖縣土地共有
云南省國土資源廳批準《昆明市征地補償標準(修訂)》,各市政府下發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并確定時間開始執行。專業拆遷律師將云南省保山市騰沖縣最新征地補償標準分享給大家:
云南省保山市騰沖縣土地共有三類:
一類區片范圍:Ⅰ,騰越鎮(除原勐連鄉范圍)、和順鎮,平均補償標準:47060元/畝。
二類區片范圍:Ⅰ,中和鎮、荷花鎮、猴橋鎮、滇灘鎮、明光鎮、曲石鎮、固東鎮、界頭鎮、馬站鄉、北海鄉、清水鄉,平均補償標準:36940元/畝。
三類區片范圍:Ⅰ,騰越鎮原勐連鄉范圍、芒棒鎮、五合鄉、團田鄉、蒲川鄉、新華鄉,平均補償標準:2890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調整并公布,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
一、云南省征地補償標準--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8--10倍補償,水澆地、園地、藕塘按照7--9倍補償,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補償,輪歇地按照6倍補償,牧草地、漁塘按照3--5倍補償;
(二)征用種植3年以下新開墾耕地,按照上年產值的2倍補償,并補償開發投資;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補償;
(四)劃撥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本款(一)、(二)、(三)項的規定辦理。
征用、劃撥林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
(一)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減少50平方米,增加年產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用園地、藕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塘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漁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4倍;
(四)劃撥國有農場、林場、漁場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5倍;
(五)征用集體的宅基地、建設用地、打谷場、曬場、新開墾3年以下的種植地的,為原土地類別年產值的4倍。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生活水平,特別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條征用土地上有附著物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按照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設施需要拆遷的,采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為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拆遷、零星樹木(包括果樹)的補償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規定;
(四)征用打谷場、曬場應當補償建場成本費。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后種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第二十七條征用城市郊區菜地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統一管理,專款用于新開發菜地。昆明市西山區、官渡區每平方米繳納30元;昆明市各縣(含東川區)、曲靖市、玉溪市、縣級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鎮每平方米繳納22.5元;其他縣每平方米繳納15元。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征用集體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積調減農業稅和合同訂購糧。征用土地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調減;已收獲的下年調減。第二十九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付給本人外,其余費用歸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專款用于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三十條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勞動力的,主要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有安置條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不再對其安置。征用土地的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標準如下:1.一類區片范圍:騰越鎮(除原勐連鄉范圍)、和順鎮,平均補償標準為47060元每畝。2.二類區片范圍:中和鎮、荷花鎮、猴橋鎮、滇灘鎮、明光鎮、曲石鎮、固東鎮、界頭鎮、馬站鄉、北海鄉、清水鄉,平均補償標準為36940元每畝。3.三類區片范圍:騰越鎮原勐連鄉范圍、芒棒鎮、五合鄉、團田鄉、蒲川鄉、新華鄉,平均補償標準為28900元每畝。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6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一、騰沖縣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云南省國土資源廳批準《昆明市征地補償標準(修訂)》,各市政府下發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并確定時間開始執行。專業拆遷律師將云南省保山市騰沖縣最新征地補償標準分享給大家:
云南省保山市騰沖縣土地共有三類:
一類區片范圍:Ⅰ,騰越鎮(除原勐連鄉范圍)、和順鎮,平均補償標準:47060元/畝。
二類區片范圍:Ⅰ,中和鎮、荷花鎮、猴橋鎮、滇灘鎮、明光鎮、曲石鎮、固東鎮、界頭鎮、馬站鄉、北海鄉、清水鄉,平均補償標準:36940元/畝。
三類區片范圍:Ⅰ,騰越鎮原勐連鄉范圍、芒棒鎮、五合鄉、團田鄉、蒲川鄉、新華鄉,平均補償標準:2890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調整并公布,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
二、云南省征地補償標準--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8--10倍補償,水澆地、園地、藕塘按照7--9倍補償,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補償,輪歇地按照6倍補償,牧草地、漁塘按照3--5倍補償;
(二)征用種植3年以下新開墾耕地,按照上年產值的2倍補償,并補償開發投資;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補償;
(四)劃撥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本款(一)、(二)、(三)項的規定辦理。
征用、劃撥林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
(一)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減少50平方米,增加年產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用園地、藕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塘年產值的6倍;
(三)征用漁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4倍;
(四)劃撥國有農場、林場、漁場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年產值的5倍;
(五)征用集體的宅基地、建設用地、打谷場、曬場、新開墾3年以下的種植地的,為原土地類別年產值的4倍。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生活水平,特別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條征用土地上有附著物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按照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設施需要拆遷的,采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為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拆遷、零星樹木(包括果樹)的補償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規定;
(四)征用打谷場、曬場應當補償建場成本費。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后種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第二十七條征用城市郊區菜地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統一管理,專款用于新開發菜地。昆明市西山區、官渡區每平方米繳納30元;昆明市各縣(含東川區)、曲靖市、玉溪市、縣級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鎮每平方米繳納22.5元;其他縣每平方米繳納15元。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征用集體耕地的,按照征用面積調減農業稅和合同訂購糧。征用土地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調減;已收獲的下年調減。第二十九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付給本人外,其余費用歸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專款用于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三十條因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勞動力的,主要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鄉、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有安置條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不再對其安置。征用土地的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云南省保山市騰沖縣土地共有三類:
一類區片范圍:Ⅰ,騰越鎮(除原勐連鄉范圍)、和順鎮,平均補償標準:47060元/畝。
二類區片范圍:Ⅰ,中和鎮、荷花鎮、猴橋鎮、滇灘鎮、明光鎮、曲石鎮、固東鎮、界頭鎮、馬站鄉、北海鄉、清水鄉,平均補償標準:36940元/畝。
三類區片范圍:Ⅰ,騰越鎮原勐連鄉范圍、芒棒鎮、五合鄉、團田鄉、蒲川鄉、新華鄉,平均補償標準:2890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調整并公布,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
如您對這一補償標準還有不理解的地方,歡迎咨詢專業拆遷律師,我們的律師將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土地共有四類:
一類區片范圍:鳳凰街道辦事處;城市規劃區內迎豐社區、雙院子社區、學莊社區、荷花社區、母鹿社區、南溫泉社區。區片補償標準:69000元/畝。
二類區片范圍:龍泉街道辦事處;城市規劃區內鞏固社區、官壩社區。區片補償標準:60000元/畝。
三類區片范圍:太平街道辦事處、小龍洞鄉;太平辦事處太平社區、富強社區、水平社區、桃園社區、石渣河社區;小龍洞龍汛村民委員會。區片補償標準:59000元/畝。
四類區片范圍:待劃定區域。區片補償標準:45000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調整并公布,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
一、征地補償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后申請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邵通市的征地工作是由邵通市政府統一領導的,但具體的情況還是由各區域的區政府來落實的,題中也沒有交待清楚所在邵通的具體位置,比如說在邵通的龍泉街道辦事處,該片區范圍內被政府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是6萬元一畝,往后了解征地補償標準不能只大概的說出城市的名稱,因為范圍太大,無法準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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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涵琬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